仲裁员审理案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案件的程序步骤的管理、控制和引导,二是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判断。
先谈对案件的程序步骤的管理、控制和引导。其目标是实现审理过程的公正和尽可能快的速度。一旦仲裁员接受指定成为案件的审理者,就必须承担义务关注并管理 案件的程序步骤,包括听取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程序要求和异议,并作出决定,安排开庭审理,或者安排书面审理。这其中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能看见的程序 步骤,表现为自己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仲裁庭的程序指令或决定、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送达。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看不见的程序步骤,主要 内容是仲裁员对程序问题或争议的磋商、研究和决一策,对案件事实、责任划分。是非曲直的合议。
无论是当事人看得见的程序步骤或是 当事人看不见的程序步骤,都必须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只有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 的事项上,仲裁庭才有权力酌情处理,而且,对权力的行使应该是合理的,不是由仲裁员随心所欲地行事。仲裁庭的决定或指令应该以一定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理 由或原因为依据。
仲裁员对案件是非责任的判断和裁决往往是当事人更为关心的,可以说,这是仲裁的重头戏。仲裁员这一方面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三步曲式的:
第一步,查明事实。这主要看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陈述、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对证据的分析和运用。其中的重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 发生或者存在某一事实,那么,他就应该举出证据来证明。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比如,涉及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特别是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而无力举出证据的情 况,仲裁庭可能主动自行调查取证以查明事实真相。
第二步,适用法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指用以判断、衡量、分辨双方当事人是 否违约、谁应该负违约责任、谁应该负多少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约定适用国际公约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员一般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按照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判案。适用法律还包括对法律没有规定的 事项参考国际惯例来作出判断,如适用《INCOTERM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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