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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3)
www.110.com 2010-07-21 14:47

  四、社会保险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既然承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有时效,那么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就成了核心问题?法律将社会保险纠纷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并且设置申请仲裁的时效,无非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主张权利,而且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确定社会保险纠纷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什么权利;二是损害事实何时发生,因为只有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才能谈得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1 、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什么权利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专属于国家,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是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过程中,法律既没有授予劳动者什么权利,也没有要求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劳动者只有一个缴费的义务,而且这个义务的履行依赖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侵害了劳动者什么权利呢?劳动者应该及时行使什么权利呢?

  事实上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劳动者不是权利主体,而是义务主体,劳动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的权利表现在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绝为特定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国家没有征收到特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致使特定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侵害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2 、损害事实何时发生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主观上想逃避缴费义务,可能是经济上暂时有困难,想推迟一段时间,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补缴,也可能是经办人员的工作失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特定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因为用人单位随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一旦补缴,劳动者的权利就不会受到影响。另外损害事实在量上与国家的政策密切相关,过去退休金的多少与缴费时间长短联系不是十分密切,劳动者从 16 岁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从 40 岁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区别不大,只要缴够 15 年即可。而现在退休金的多少直接与缴费时间长短有关。国家的政策是变化的,损害事实在量上也具有不确定性。计算时效的依据只能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不能成为计算时效的依据。

  例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只能是交通事故客观上已经发生之后,不能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如果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生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那么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肇事车辆开始上路行驶时计算,因为机动车上路行驶之后肇事的可能性就已经存在,事实也证明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如果这样,绝大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时效已经超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利损害发生的时间应当是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以用人单位没有缴费为由,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时间。因此,社会保险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只能从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起算,只有这时劳动者才能知道其权利是否被侵害。

  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责任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关系的不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全社会的利益,尤其是社会稳定。人人都会老,这是规律;市场经济中劳动力市场化,人人都有失去工作,败走麦城的风险,这也是规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人都有可能生病,甚至丧失劳动能力,这更是规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相应地有五种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这五种社会保险待遇的性质不完全一样,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为社会再生产所作的贡献,而应当享受的待遇,今天的生产是在昨天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明天的生产是在今天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质上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遭遇特定风险时应当享受的物质帮助。人们在年老、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时需要帮助,否则他们就无法生存下去,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没有论证的必要。国家是享有主权的最大的社会组织,这个组织中的成员互称“同胞”,“同胞”不是仅仅是一个称呼,它是一种身份,是一种社会关系。“同胞”关系的客体就是“同胞”的共同利益,相互帮助,共享文明、荣辱与共既是同胞的权利,也是同胞的责任。《宪法》是国家的组织章程,也是“同胞”们共同订立的一个契约。通过《宪法》将同胞之间的权利义务转化成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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