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www.110.com 2010-07-21 14:44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 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申办对象资格:(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附注: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提供组建 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提供聘任的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4、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日)《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