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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职业操守(2)
www.110.com 2010-07-21 16:42


    (二)泄密问题。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但有些仲裁员会有意无意间泄露案件秘密,甚至明知故犯,充当当事人或者关系人的“卧底”,积极通风报信,失掉了仲裁员基本的职业道德。
    (三)吃请受礼问题。求人办事,请吃送礼是中国人的传统以至于现在吃喝成风。但对仲裁员来说,吃点喝点、收点拿点可不是小事,它是一只卡住仲裁员喉咙的恶手,可以葬送仲裁员的职业,甚至影响他的本业。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将导致仲裁员必须回避、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所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消或者不予执行等不良法律后果。而这些不良的法律后果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损失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是难以估计的。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欲而及于祸。”不能否认个别仲裁员私欲大于法律,加之请客送礼之人不屑公开揭露,使一批仲裁员抱着侥幸的“吃臭豆腐”心理,对吃请受礼乐此不彼,甚至索请索送。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在当事人以弱者的表象给你馈赠的时候,他不仅是在以很小的投入交换你手里神圣的权力,他也在居高临下地检验你的人格。你收了,就是接受了一种施舍,成了乞丐,人格受辱便咎由自取。“以势交者,势尽则疏;以利交者,利尽则散。”当你手中没有了仲裁权,他们会很快把你从他们的联络人中删除。而且,有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金钱和道德是情敌”。吃请受礼往往跟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是孪生兄弟。当吃请受礼、徇私枉法成为习惯,其欲望会越来越大,其坏事就会越做越多,应和了莫泊桑所预言的:“做好事的人使自己得救,做坏事的人使自己毁灭。”个别仲裁员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我们所有仲裁员敲响了警钟。
    三、坚持中立,不要做当事人的“代理人”
    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还是一方当事人选定,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并始终牢牢把握住一个基本的立场:中立与独立,决不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谓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员故意放弃或者无意中没有坚持中立立场,说话做事偏向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况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是过失充当“代理人”,是指有一些仲裁员,他们不是为捞取什么好处,而是因为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选定,“过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他们错误地认为当事人选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帮忙,我应该“该出手是就出手”;还有的认为,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肯定帮着对方,我如果不向着我这方当事人,是很没面子的事,于是便好心办坏事,当起了“代理人”。过失充当“代理人”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容易犯下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错误,把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约见当成是对自己的尊重,盛情难却之下便如约相见,地点不慎的话还很可能同时犯了吃请受礼的错误;二是在设防不够的情况下把案情和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盘托出,热情一点的还可能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三是在庭审中让“本方”当事人多说,同时压制对方当事人,还可能不时给“本方”当事人提个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议的时候为“本方”当事人据“情”力争,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就拒绝合议、拒绝签字;五是在“本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满足或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出于“没帮上忙”的内疚心理,帮着当事人撤消或不予执行本案裁决,又犯了一个重大错误。犯上述错误的仲裁员,大多可能是碍于情面。但是,为面子所困,可就坏了名声。对仲裁员来说,名声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仅能给你带来荣誉,还能让你免受你本来就不该受到的处罚。正如司汤达所言:“无瑕的名誉是世间最纯粹的珍宝。失去了名誉,人类不过是一些镀金的粪土、染色的泥块。”
    四、讲诚信,守纪律
    “八荣八耻”是国家对每个公民思想和行为的具体要求。对仲裁员来说,法律和当事人赋予的仲裁权,从本质上说是因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仲裁员只能以诚信报答当事人的信任,依法公平断案,才能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从另一方面说,诚信是一个人最起码的人格,倘若一名仲裁员不诚实或有欺诈的行为被揭露出来,那么他将终生背负着人格低劣的污点,其信誉将一败涂地。在西方,若你失去了财富、失去职业、失去机会,你都可以重新站立起来;但如果你失去了诚信的人格,那你一生的前程都将为此蒙上阴影,即使改了错误,“仍然是个坏同志”。所以,我们仲裁员一定要以《仲裁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员行为规范》为行动指南,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仲裁员应该以仲裁员的称号为荣,以仲裁的荣誉为重,胸怀大局,敬业勤业,绝不说不做不利于仲裁、仲裁、仲裁员的话和事。同时,努力钻研仲裁理论和仲裁业务,不断提高和完善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选定或指定从事仲裁业务时,应当首先考虑自己是否具备足以完成审理案件所要求的知识与技能,对自己暂时不熟悉的领域或难以办理的案件,应当坦诚地说明理由,不接受选定或指定,决不勉为其难。
    二是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守纪律是诚信办案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仲裁员要熟知办案纪律和制度规定,并在办案全过程中身体力行。特别是不能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传案件信息。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不得暗示当事人提供某种证据甚至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任职期间,决不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非办公场合接触,更不得接受上述人员的馈赠和宴请,或以许诺、提供案件信息、便利条件等,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交易。
    三是随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仲裁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仲裁员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风险告知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对当事人变更请求、反请求、申请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数额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他们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使当事人明白其风险,以权衡利弊,确定自己的行动。决不能为了高收费而暗示、怂恿当事人无故增加申请数额。对涉及当事人承担的处理费的使用以及鉴定、评估、审计等活动要合理安排,以避免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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