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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职业操守(3)
www.110.com 2010-07-21 16:42


    四是自我宣传要适当。我们不反对仲裁员在政务、商务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公开自己的仲裁员身份,但自我宣传应当坚持真实、合法、严谨、适度,不能有夸大、虚假、误导甚至欺骗的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与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及其他与仲裁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特殊关系,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机构的特殊地位、影响和作用。不得以比较的方式贬低其他仲裁员和仲裁机构。
    五、要关注当事人    许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的时候对仲裁并不知晓,更谈不上了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受律师或法院的指点才来到仲裁机构。对这些当事人来说,仲裁机构、仲裁员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鲜的。要使仲裁为当事人所了解、接受和欢迎,让每一个当事人成为仲裁制度的正面宣传员,我们仲裁员必须做到:关注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仲裁之树常青的土壤,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仲裁,仲裁当事人越来越少,仲裁之树就会慢慢干枯、死去。关注当事人,首先要把当事人当作服务对象来看待和对待,从心里把自己当成一名服务员,心甘情愿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仲裁员把当事人的情绪当作第一信号,把当事人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当事人的满意作为工作第一标准。
    其次,要特别注意当事人的感受。所有当事人都有争取最大利益、避免最小损失的初始仲裁意愿,对此,我们应该了解和谅解。不少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和出庭经验,情绪激动甚至言行出规时有发生。仲裁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做思想工作的本领与技巧,多做“灭火器”和“减压阀”,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简单、沉默,放任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可亲才可信,仲裁员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们会心悦诚服地听从你的劝解,案件的顺利解决也就有了基础。
    第三,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仲裁的最终目标是在温和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既省事、省气,又省时、省钱。我们应当明白,民商事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偶然的,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发生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将来进入仲裁的情况想象得那么清楚明了,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事实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逻辑、公平合理、不违法律,也是可以在裁决中弥补无过错的实际损失,尽量减少用“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等简单理由驳斥当事人。诉讼中硬碰硬的对抗,不适用于仲裁。只要真正替当事人着想,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相信当事人即使没有完全满足初衷,也会接受仲裁庭的意见。
“欲人爱己,必先爱人;欲人敬己,必先敬人。”仲裁的一切工作,始于当事人的信任,终于当事人满意。关注当事人,就是关注我们的仲裁工作,就是关注我们的仲裁事业,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六、言语仪表要适当
    言谈举止、仪表风范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这对某些人看来是“穿衣戴帽,个人所好”的小节问题,但对仲裁员来说,却是个“小处不可随便”的大问题。当事人对仲裁的感知,往往是从对仲裁员的第一印象开始的,能否信任仲裁,接受仲裁制度,也往往取决于能不能从仲裁员身上获得信任感。目前,仲裁员由于受法律素养、仲裁观念、知识水平和工作环境的局限,不少仲裁员的话语存在着粗俗化、概念化、官僚化等问题,特别是在庭审前后和庭审过程中说话过于随意、过于情绪化的现象比较突出,从而掩盖了仲裁的优势,降低了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仲裁员言谈不慎主要表现有:有的仲裁员在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自觉地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绪流露出来,常常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自以为是地替当事人下结论,增加当事人的心理压力;有的在庭审中对往常熟识的代理人的称呼不注意,随口以某某律师、某某老师、某某主任相称,给对方当事人以“关系户”的印象;还有些仲裁员在庭审间隙或庭审后,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窃窃私语”,不管谈话的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对方当事人都会疑窦丛生;还有,不少仲裁员“老家话”味道浓重,表述法言法语很不规范,不时以几个不雅的口头禅作为标点符号,更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能力和仲裁的信誉大打折扣。从仲裁员的穿着来看,主要问题是不懂得或者不在乎在正规场合应该穿着正装,往往以居家过日子的打扮落座于仲裁席上,给人以粗俗、散漫的印象。让我们替当事人想想,把几百万、几千万的利益交给外表看起来很没有教养的“江湖小哥”或“老大爷”那样的人,你放心吗?美国证券名人珍妮特·洛尔曾讲到:“要赢得好的荣誉需要20年,而要毁掉它5分钟已足够,如果你知道这一点,你做起事来就会不同了。”
    我认为,仲裁员言语仪表要与手握仲裁大权的仲裁员的身份联系起来,尤其要慎言,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以沟通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所处的居间调停的地位,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从而取得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把仲裁的优势通过亲切友好的语言和行动传达给当事人。
    二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不要武断地截住当事人的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可以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他走向正题。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三是要体现仲裁员个人的话语魅力。仲裁员的裁断权是双方当事人授予的,仲裁员对此应当十分珍惜并对当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仲裁员在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应该加强个人修养,丰富办案语言艺术,体现个人魅力。生、冷、硬的纠问式语调和语气不应出现在仲裁员身上,商讨式、调和式、沟通式的语言,应当成为我们仲裁员的主体用语,并逐渐形成一种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和喜欢接受的语言风格,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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