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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适用等同原则--评原告程在中诉南京江标
www.110.com 2010-07-08 17:46

案情回放
  原告程在中于1997年10月8日取得“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专利,专利号为:96232194.X。其权利要求只有一项:一种防盗 螺栓连接副,包括螺栓和螺帽;其特征是所述螺栓头颈部设有凸牙,所述螺帽上端面外圈有在其轴向上延长的护沿;同时设置圆柱体并帽,所述并帽沉入螺帽护沿 内,并帽周边上有均匀分布的凹槽。
  将南京江标集团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对比,亦由螺栓和螺帽组成,螺栓头颈部有凸牙,螺帽上端侧壁设置有向外壁方向凹入的环形台阶,螺帽中设置正六边形锁紧螺母并沉入凹入区域。
  从对比结果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锁紧螺母即是原告专利中称之并帽,其锁紧螺母为正六边形,与原告专利的圆柱体并帽并均匀分部凹槽不同。该技术特征通俗直观描述就是一种在螺母内再设置一可沉入凹槽的另一紧固件(原告称为并帽、被告称之锁紧螺母)。其余技术特征相同。
  那么,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中“六角锁紧螺母”是否与原告专利的“圆柱体周边均匀分布凹槽的并帽”构成等同呢?
  法官评案
  等同原则从产生之初到后来被广泛运用,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在实际运用中时宽时严,这一原则尽管在学界和实务中受到一定质疑,但无疑却将在保护 方面继续发挥其无以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该原则虽早有正确适用的先例,但2001年最高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那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构成等同时,如何才能正确适用呢?
  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的前提条件是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进行分解和解释,从而划定权利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相同或等同。应考虑专利说明书的 内容、现有技术背景以及具体技术本身的诸多因素。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在螺栓头颈部设有凸牙,螺帽内设有可沉入的特殊并帽,达到防止擅自拆卸的效 果。这可从说明书中得到证实,说明书明确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传统使用的由螺栓和螺母构成的连接副,由于不防卸,以其作为连接件来连接如高压输电 线路铁塔时,存在塔材被盗问题。而上述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即可解决这一问题。由于螺栓头颈部设有凸牙,只要拧紧螺帽,凸牙便楔入被连接件孔内,使螺栓不能 转动,而沉入在螺帽护沿内的并帽可起到阻止螺帽倒拧退出之作用。因此,不仅防偷卸功能可靠,还可防止风振导致螺栓连接副松动等。其发明目的主要是提供一种 防拆连接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确立全部技术特征的准则,尽管并非要求二者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必须在被控产品中有所体现。由于原告 专利与被告产品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只有并帽的结构特征不相同,仅就该技术特征进行分析。等同原则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存在某个 或多个
不同时才予以适用。人们常说“图纸是工程技术人员的语言”,附图在权利要求中解释作用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在机械等技术领域尤为显著。原告专利分别给出了本专利的使用状态、螺栓主视、俯视结构、螺帽主视、俯视结构、并帽主视、侧视示意图。
  从附图中可清楚看出原告专利所明确的并帽技术特征为在圆柱体上均匀分布凹槽示意的一种状态,从字面上解释“凹槽”应在物体表面下内或下一定深 度或宽度而形成的痕迹。那么,从技术上是否在一定状态下,正六边形是否是圆柱体上均匀分布凹槽的特例,或者说是圆柱体均匀分布凹槽的下位概念。原告专利所 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是要解决连接副的防盗功能,所以并帽的结构特征未采用公知领域中的惯常形状的螺帽,而是需要专用工具才能安装和拆卸的特殊螺帽,其是作为 区别特征而写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之中。因此,对该特征的解释不应将公知领域的现有技术解释进专利的保护范围。理论或技术上如果槽边等于圆柱外径的二分之一, 槽深度为“0”的六槽,则螺帽为正六边形。而正六边形螺帽在机械领域是一种标准件,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将正六边形螺帽说成是圆柱体上开槽而为,技术 上也不会有人认为存在深度为“0”的槽,深度为“0”即是平面。所以原告专利的该限定技术特征应排除正六边形螺帽的结构特征。等同的判断某种意义上就是权 利要求的解释问题。被控侵权产品的“六角锁紧螺母”是否属于原告专利中“圆柱体上均匀分布凹槽并帽”的等同特征呢?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等同 判断
的“手段-功能-效果”三一致的方法,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锁紧螺母是用公有领域中的标准件代替原告专利的特殊结构并帽,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 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其技术特征实质上与原告专利相同,同样起到一定的防盗效果,只是其使用标准的套筒扳手即可安装和拆卸,且实际防盗效果比专用并帽 要差。因此可认定被告构成等同侵权。
  要想进一步认识等同问题,可以上述给出的条件做一点假设。如果被告产品中“可沉入紧固螺母”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被告以此作为不侵权抗 辩时,是否仍可适用等同原则?或者说,如果原告专利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改进发明了一种包括螺杆设有凸牙,螺帽中设置特殊结构的可沉入并帽的连接副的话,此 时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定的结构特征或功能技术特征就不可或缺,就不应再将现有技术(可沉入紧固螺母)以等同之名扩大进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原告的 特殊结构的并帽就是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此种情况不再适用等同原则,而应严格按原告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经比对二者是不同的技 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产品实现不了原告专利的功能,也达不到原告专利相同的效果。等同的判断不能拘泥于固定模式,更不能脱离具体案情盲目讨论;总 的趋势应当在“全部技术特征”总原则下并受到严格限制条件下的适用,而不是任意扩大,造成误读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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