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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卓林与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犯专
www.110.com 2010-07-09 09:35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黄卓林,男,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峰新村111号302室。 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卓林与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犯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卓林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卓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卓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黄卓林承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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