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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益楼、胥加巧与天水永顺装饰有限公司侵犯专
www.110.com 2010-07-09 09:35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0023号
原告严益楼,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20902630127061,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08号。 原告胥加巧,女,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20925196406143668,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08号。 被告:天水永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泰山路4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益楼、胥加巧诉被告天水永顺装饰有限公司侵犯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益楼、胥加巧诉称,原告系个体经营户,其所生产的CYD插口式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GRT厨房、 卫生间通风排烟气道、YQD型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系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产品。原告于2002年11月13日、2003年5月8日、 2004年6月8日分别取得专利权人在甘肃省天水地区内的独占生产、经营上述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权,并在天水地区严格按照专利权人要求的技术规范生产经 营。2005年,原告得知被告也在同一地区生产通风排烟气道,同时发现被告生产的排烟气道在技术指标、形态与主要功能上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相同。原告发现 后,于2005年9月7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但被告却不予理睬。此后被告对原告的专利产品在生产上投入大量人员,扩大 生产规模,在销售中采取压低价格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原告产品在天水地区的销售进行排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依法没收被告用于生产专利产品的模具,销毁仿冒产品,并公开向原告方道歉;2.判令被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 原告严益楼、胥加巧均非本案诉争的ZL01207873.5、ZL00223281.2、ZL99230250.1专利的专利权人或经上述专利的 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利害关系人,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严益楼、胥加巧的起诉。 原告严益楼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10元,收取50元,其余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春
审 判 员 张以荣
代理审判员 刘锦辉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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