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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2)
www.110.com 2010-07-09 14:08


    九、有关登记合同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各音像复制单位在复制国内音像制品时,亦应与音像出版单位签订复制委托合同,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复制和发行音像制品。对构成侵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 各地方版权局应与各地音 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了解掌握本地区的音像复制单位设立情况。组织音像复制单位学习著作权法和有 关规定,提供咨询;定期检查音 像复制单位执行委托合同登记规定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随时报告国家版权局。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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