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2)
www.110.com 2010-07-09 14:08
九、有关登记合同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各音像复制单位在复制国内音像制品时,亦应与音像出版单位签订复制委托合同,并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复制和发行音像制品。对构成侵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 各地方版权局应与各地音 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了解掌握本地区的音像复制单位设立情况。组织音像复制单位学习著作权法和有 关规定,提供咨询;定期检查音 像复制单位执行委托合同登记规定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随时报告国家版权局。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上一篇: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
- 下一篇: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相关文章
-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登记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
-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
- ·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
- ·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音像制品付酬问题的复函
- ·《著作权法》中关于音像制品权利的规定和变化
-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重庆开展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
- ·连云港市严打盗版音像制品
- ·辽宁省开展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
- ·国家版权局查缴17种盗版音像制品
- ·版权局打击盗版音像制品40天内取缔摊点3000余个
- ·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
-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