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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成两会关注热点(2)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希望建起尊重原创的灯塔

  在2009年两会上联合提交《在国家影视作品重要奖项中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与王兴东,因不认同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办复意见,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再度提交提案。这一提案看似只是为了增加一个奖项,实则是希望相关部门厘清“原作小说”与“改编剧本”两者版权的区别,并呼吁人们尊重和保障影视剧本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

  提案中提到,中国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而构成影视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剧本的版权大多来自改编小说的版权。因此,原创作品的文学形象是影视之源。近年来,某些现象令人担忧:未经原作者授权即剽窃抄袭文学作品内容和细节;即使根据原创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剧,未经作者商议将原著的精神内容任意篡改;拍摄中还出现不许演员看原著小说的规定;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播映时,原著作品的名称、原著作权人的名字,往往消失不见;连剧本编剧的署名都受到排挤,更何况原创作者署名,均成为被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遗忘的角落”;一旦影视作品轰动或是得奖,剧本改编者很少能够进入奖励机制,小说原作者在媒体报道中淡化出局已成惯例,不尊重原创已成恶习。不仅造成涉及影视著作权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极大地降低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更模糊了公民对于原创著作权人的理解与尊重。

  2009年,有关部门在答复中表示:“电影华表奖已设有‘优秀编剧奖’,电视剧‘飞天奖’设有‘最佳编剧奖’,这两个奖项的评选范围,既包括原创作品,也包括根据原著改编的作品。”“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编剧奖,可涵盖最佳原创编剧及最佳改编两个方面,因此不必进行调整。” 而相关权利人认为,影视版权作为产业基础的剧本版权,必须版权明晰。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版权构成不同。原创剧本是编剧一次性授权,而改编剧本是先有原作小说者授权,而后再有改编的编剧二次授权。从著作权法理上说,两种形式所产生的版权是截然不同的,既不能“包括”更不能“涵盖”。国际著名的电影奥斯卡奖,除设立“最佳原作编剧奖”之外,就特意另设了“最佳改编剧本奖”。之所以把两个奖项明确区分开,就是因为从版权属性而言,“最佳编剧奖”无法“涵盖”对原创文学作者经过改编而转换成另一种形态的奖励,这既是对文学原著授予“改编权”的肯定,也是对于改编者再创作智慧的双重奖励,这与原作剧本奖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此次提案中重申了3条建议:一是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大型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二是建立电视剧送审作品必须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制度。三是媒体在宣传影视改编作品时,要尊重原作者在影视产品中的一切权益。各类海报、影碟封面,获奖媒体都不得侵害原著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张抗抗和王兴东还在提案中表示,希望引起全国作家及全社会公议,“其目的不在于设立一奖项,而是如何在公民心中建起尊重原创和首创的灯塔,并激励国民在各行业上有所创新有所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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