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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频引诉讼 专家建议与其相争不如共享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土豆网”擅自在线播放电影《疯狂的石头》,结果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云霄阁”擅自刊登“起点中文网”上的作品,结果也被追究侵权责任……近来,网络频频发生。

  网络著作权渐成“重灾区”

  据上海一中院统计,该院2006年至今年9月共受理网络著作权案152件,其中2006年受理30件,2007年增至76件,今年前三季度已收案46件,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2006年到去年初,侵权对象主要是文字作品及部分摄影作品;去年下半年起,涉及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侵权纠纷激增。侵权被告也从最初的网络服务商,发展为中小型网络公司以及网吧。

 

  网络侵权为何势头不减?专家认为主要原因是网络侵权成本低、风险小,而相关立法又滞后,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对传播权如何界定、侵权者如何担责等规定不够明确。网络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维权成本却很大,特别是这类案件取证难度大、赔偿金额难认定。

  “网络侵权案件,最大难点在于取证难。”据黄浦区法院法官介绍,如今的网络技术使网页内容修改变得容易,因此著作权人自行截屏、保存下来的网页难以作为证据被认定。他建议,著作权人一旦在网上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到公证处对侵权网站进行截屏、保存予以公证,但“如果作品被多家网站同时侵权,逐一公证费用不菲”。

  目前,对于著作权人的侵权赔偿一般采用法定赔偿,即法院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创作时间、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等指标作为参考判定赔偿金额,因此网络侵权的赔偿金额较难认定。黄浦区法院前天宣判的某文化传播公司诉五家网吧擅自播放动画片《倒霉熊》一案中,网吧面对的是不确定对象,网吧收益与播放《倒霉熊》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动画片的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每家网吧赔偿7000元。

  与其相争,不如共享“蛋糕”

  一方面侵权人频频陷入诉讼泥潭,一方面网络著作权人也为维权而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对此,一些专家建议构建“新型利益分享体系”,让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分享“蛋糕”。

  “换个角度看,侵权纠纷其实是利益之争。”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淑兰说,“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存在严重失衡。网民在享受免费午餐的同时,网络服务商获取了丰厚回报,而著作权人的权益却被侵害。”

  服务商和著作权人是否注定水火不容?黎淑兰给出了否定回答:“著作权人和服务商都应认识到,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加强沟通、构建新的利益分享体系才是维护可持续利益的办法。”

  对于这个“新的利益分享体系”,一中院副院长游伟将之喻为“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分享‘蛋糕’”。一方面,著作权人要顺应网络的传播特点,主动推动正版经营朝低价发展,让更多人能够承受正版的价格。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也不要一味拿技术作为挡箭牌,要主动尝试与著作权人合作、分享,获得“阳光下的利益”。

  “这样显然要比反复诉讼更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更符合网络服务商做大做强的初衷。”游伟说。(陈琼珂 唐闻佳 栾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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