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动态 >
商标大战与著作权(2)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在法国鳄鱼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新加坡鳄鱼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新加坡居住证明能够证明陈贤进是鳄鱼图文作品的创作者。法院经过分析也肯定了陈贤进鳄鱼图文作品的独创性。

  法院也认定,原告的鳄鱼图文作品应以马来西亚和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我国后于马来西亚加入该公约,所以自我国 加入的时间即1992年10月15日起,原告作品即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

  法院还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文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行为,构成了行为。虽然商标公告行为是一种行政公示行为,但该行为是因被告的申请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对此后果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至此,这场因商标而起的著作权纠纷暂告一段落,但是该案中双方纷争和法院认定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