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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草案:监督检查保护规划实施
www.110.com 2010-09-15 15:15

   我国是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但一些口传身授的文化遗产正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8月23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解决问题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满族口语只有几个偏远村落还在使用;西藏的唐卡、卡垫等工艺品生产规模逐渐缩小,处境艰难;独特美观的景颇族妇女老式筒裙,现在已无人能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严峻的形势。今天,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样的局面将发生改变。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部部长蔡武今天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作说明时说。

  一些地方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对保护规划实施应进行监督

  通过建立代表作名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分两批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028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全部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09年底,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达7109个。

  但是,代表作名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级代表作名录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申报,一些跨地域的项目由谁来申报、如何进行申报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机制,“蚕桑文化”和“水上丝绸之路”的申报都遇到了这一问题。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有些列入名录的项目并没有得到切实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蔡武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设专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作了详尽规定。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不少传承人年事已高,国家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活动

  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点。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比如,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就设立了“人间国宝”认定制度,传承人可以从国家得到一定的补助金,用于练习技艺或开展传承活动。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目前,我国分三批共认定了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据文化部统计,这些传承人大多年事已高,其中60岁以上的超过60%,有的已经无法履行传承义务,而一些真正掌握技艺的年轻人却没有被认定为传承人。此外,现在不少年轻人对传统文化失去了兴趣,许多项目后继乏人,面临着失传的危险。比如,鄂伦春族“摩苏昆”演唱者现在只有一位。

  “传承与传播是对需要继承与弘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环节。”蔡武说。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设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并规定,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有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管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

  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国外,境外机构调查须审批

  调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一些外国人借来我国进行商贸、旅游、学术交流之机,采集、收购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有关实物资料,甚至出版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导致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

  资料显示,一些外国人为掌握赫哲族的渔猎生活状况,长年摄录赫哲族的生活劳作场景,重金购买赫哲族的鱼皮服装;有的外国人从贵州等地的山沟里收购运走蜡染等民族传统工艺制品;云南珍贵而独特的贝叶经和纳西族的东巴经书已大量流失国外。

  针对这些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仅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和形成的资料;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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