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先生系某文化公司的摄影师,据他称,某巴士公司下属47路、48路车队,部分车辆使用的车载广告背景照片,系段先生于2004年创作。 段先生称,巴士公司使用上述作品,不仅事先未征得他的许可和授权,还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大范围修改和技术处理,破坏了原有作品完整性,严重侵犯了他所享有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造成他的极大精神伤害。 今年5月,段先生一纸诉状将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且不署作者名,不支付摄影作品使用费,构成严重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广告使用费8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0.3万元,共计9.3万元。 巴士公司辩称,车载广告宣传画来源于市文明办的公益宣传画。之后,他们将公益宣传画内位置居中的奥运火炬图案移至整幅宣传画左端,制作成车体宣传画。 据此,巴士公司认为,宣传画有正当来源,不存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作品”行为,其也未对作品做“大范围修改和技术处理”。被告方表示,由于宣传画的正当来源和公益用途,被告方不可能知晓姓名,也就无法署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巴士公司自2008年7月使用段先生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47、48路公交车的车身广告,共计23辆公交车的左、右、后三面使用涉诉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同时,又因车身形状原因,被告裁剪了作品的部分内容,使用时无作者署名。至5月份开庭时,巴士公司已自行清除了涉案车身广告。 说法 法院认为,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巴士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作品用于车身广告,虽为公益广告,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巴士公司依据车身形状做出的裁剪,属于对作品的修改。因为图案大小是由被告主观因素确定,车身中适当使用作品大小的尺寸,是可以保证原作品完整性的,但被告放大使用,因此造成因车身形状限制对作品的裁剪,破坏了作品完整性。同时,车身广告具有添加文字的条件,而被告添加奥运火炬图案,亦属于对作品的修改。 综上,法院认为,巴士公司侵害了段先生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关于段先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使用作品用于公益广告,故原告损失无法计算,法院依据被告侵权性质、作品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目的等因素,判决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段先生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解金钊 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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