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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3)
www.110.com 2010-07-08 17:26


  (4)但是,上款不得理解为一缔约国承认或默认另一缔约国根据上款规定使本公约对之适用的某一领土的现实状况。

第十二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第十一条第(3)款所指的任何领土,通过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此种退出应当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三条
  (1)本公约应当以一份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合一的文本签署,四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阿拉伯文、荷兰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应当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有关政府协商后制定。
  (3)联合国秘书长应当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劳工局局长:
   (a)本公约的签署;
   (b)批准、接受或加入书的交存;
   (c)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d)任何根据第十一条第(3)款通知的声明;
   (e)收到的退出公约通知书。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当将根据上款规定收到的通知书以及根据第七条第(4)款作出的声明通知第九条第(1)款提到的国家。他还应当将此种声明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劳工局局长。
  (5)联合国秘书长应当将本公约的两份经核证无误的副本送往第九条第(1)款提到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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