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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12)
www.110.com 2010-07-09 15:15

  第六条 保护与保密

  1.许可方在此申明,该许可软件是许可方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它包含了若干专有的公式、计算及商业秘密,它一般地也就成为许可方的专有产品。相应地,被许可方同意,没有得到许可方明确准许,将不实施以下行为:

  A 除被授权人员外,将许可软件全部或部分地向他人提供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利用;

  B 除一份备用许可程序和若干份供被许可方人员获准接受培训及获准使用许可软件所必需的许可资料外,制作、指使制作或许可制作该许可软件的拷贝;

  C 除准于使用该软件而需向其揭示的被授权人员外,向其他人泄漏或允许这种泄漏。

  上述这些限制将适用于包含有许可软件的任何软件系统,尽管这样的系统可能包含有属于被许可方产权的软件。

  2.如果被许可方决定终止本协议及其许可软件的使用权,则被许可方应将该许可程序从指定CPU中卸出,并随同提供给被许可方的或由被许可方复制的所有拷贝全部原本返还许可方。

  3.第6条中各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有领域中的信息,当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进行揭示时被许可方通过正常方式已经掌握的信息、或者被许可方以正当的方 式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该信息是由第三方独立开发并有权向被许可方揭示,此种揭示并不直接或间接违反向许可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同样,第6条各款的 规定也不适用于这样的信息,即由被许可方接受了该信息之后,该信息成为公有领域中的信息,但不是因为被许可方的过失所致。

  4.由被许可方复制的所有许可软件的所有拷贝和其介质包含有许可软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拷贝,都应该照许可方提供的说明附上如下提示,在无法登载这种提示的场合,也应在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形式注明其内容:

  “版权所有____ ,____ 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____ 国版权法,本资料为未出版的作品,在本资料中还包含有属于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某些思想和概念。未经许可对本资料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揭示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5.第6条的各项规定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当向被许可人发放的使用许可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依第6条第2款规定返还所有资料后6年内,本条的各项规定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 改进的权利

  服从或代表被许可方的利益并由其投资,由被授权的人员单独进行的或与其他被授权的人员共同进行的任何改进,其成果将属于被许可方,但是:

  A如果这种改进包含有许可方的信息,而对其揭示或使用在未经许可方批准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许可方对这种信息的权利的丧失或受到侵害,则除被授权人员外,将这种改进向任何人进行揭示及提供使用应得到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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