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转载有何规定
www.110.com 2010-08-11 13:37
读者郑克段来信询问:
今年9月,我在本市某报文艺版发表了一篇论述电影改革的文章,当时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10月底发现某省一家报纸转载了我的文章。虽然是署我的名字,但没有向我支付报酬。请问外省某报社未经我的同意,能否转载我的作品?是否该向我支付报酬?
答:郑先生,由于你在本市某报发表的文章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所以外省某报社可以不经你的同意转载该篇文章。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不过该条该款还规定,转载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外省某报社没有依法支付报酬,侵犯了你获得报酬的权利。据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外省某报社依法支付报酬,若该报社仍不支付报酬,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者回沪知青子女小张来电询问:
我是一名新业务员,平日里工作十分紧张,由于目前收入一般,希望通过竞买购置一辆二手车助事业一臂之力,不知本市是否有专门的双休日二手车拍卖市场?如果有,我该如何竞买?
答:小张,上海市机动车拍卖中心于今年8月开办了“每周日二手车拍卖会”。如你参加竞买,可在每周六、日的上午8点半至下午4点半到中山北路2907 号(近武宁路)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免费看车、试车,了解车况,并带好本人身份证,于每周日下午2点半前到上述地点进行竞买登记,并交付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在进入正式拍卖现场前,还必须办理入场手续。拍卖成交,买车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交付的保证金可以充抵车款;拍卖如不成交,拍卖中心当场全额退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费用。
上海市机动车拍卖中心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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