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述
(一)、网络作品的概念
网络作品是指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②这是一个泛指概念,具体而言,它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 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成果,包括数字化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像制品、视频作品、软件作品以及经过智力创作的网页。相对 于具有某种单独属性的作品而言,网络作品是一个类概念,并不反映作品的属性,仅反映作品承载体的形式。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 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合理使用是信息与知识传播自由的一个法律保障,公民有信息采集和获知权 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合理使用则是公民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前提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而 无偿使用知识信息和接受信息。正如美国学者帕特森所言:“信息的公开传播非常重要,因此不能使自由之公益和民主社会屈从于传统著作权观念下的私人独占。”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体系为了达到推动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而在赋予权利人各种权利的同时,赋予社会公众的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
(三)、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
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有采权利限制说者,认为合理使用法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以免阻碍知识之利用;更有采使用者权利说,即不仅将合理使用视为消 极性的防御侵权事由,而更进一步将之视为立法者赋予作者专属权利之同时,一并赋予作者以外之人使用著作之权利。就法律效果而言,区别上面两种说法其实并没 有多大意义,因为只要成立了合理使用,则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就不会被认定是侵权,相对而言,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了限制,而使用者的使用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 不过,如果从的政策目的来看,也许会有更深层的认知,就著作财产权而言,法规赋予著作人一定的财产上专属权,并不是因为那些权利是“天赋人权”, 而是因为法律希望借着给予著作人奖励,使社会上的著作质量增加,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从此可理解,著作权人仅享有著作权法上所规范的权利,至于著作权法未规 范者,均属社会大众所共享。申言之,从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促进文化发展)观察,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法定限制,应该可以理解为立法者将该被限制部分 交给了社会大众享用,即剥夺著作人权而赋予使用者权,因此合理使用可以被认为是著作权法建构使用者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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