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作品 >
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www.110.com 2010-07-09 16:02

根据我国第3条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