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
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其他目的,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持票人作成。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他人的原持票人称为背书人,通过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入。背书具有以下性质:(1)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因此具有文义性、要式性、抽象性和独立性。2)背书作成并交付后,即产生票据法上效力。(3)背书通常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另外也可用于使用目的,如代为取款或者质押。(4)背书内容必须是对票据权利完整、无条件的处分,—部背书无效,而附条件背书所附的条件则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背书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是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依对背书的效力是否给予限制,转让背书可分为—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依对背书效力限制的范围,特殊转让背书又可分为无担保背书、禁转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依非转让背书的目的,非转让背书又可为委托取款背书和设质背书。依背书时是否记名背书人和被背书入的名称,背书可分为正式背书和略式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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