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诉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安X县洪河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染布加工费x元,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据。后被告归还原告现金1000元,用碳款顶债5000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染布加工费x元,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据,内容为:今欠到染费贰万贰仟元整。被告陆续还原告6000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付。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加工费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怀斌

代理审判员杨清亮

陪审员黄某照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树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