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凤竹包装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8  当事人:   法官:宋世钧   文号:(2009)温民商初字第20号

原告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设,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凤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竹树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凤竹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凤竹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依法受理,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送达被告凤竹公司。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远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设、被告凤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斌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航公司诉称,2004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造x-1800型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一条,设备总价款235万元,交货期为收到被告订金后100天,付款条件为合同生效被告即付100万元的订金,提货前再付75万元,余款60万自调试生产出合格纸板150天后每月付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然而被告在支付设备款175万元后,未能按约支付剩余的60万元。为尽快收回欠款,原、被告于2006年11月3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扣除被告方材料费4万元及原告方工作人员所借款项7.8万元,被告欠原告设备款48.2万元,依据被告方提出的有关乙方设备的主要质量问题,原告同意从被告所欠设备款中扣除23.2万元,被告再付原告25万元,不再计较设备质量问题。此款由被告在2006年11月3日付给原告5万元,余款在2007年3月31日前付10万元,余10万元在2007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告如不按以上期限付款,承担违约金2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付了5万元,余20万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凤竹公司:1、立即支付所欠设备款20万元,2、承担违约金2万元。

被告凤竹公司辩称,一、此案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终审裁定驳回后,未重新给被告举证期限,法庭应另指定举证期限;二、原告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三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将保留反诉的权利;三、原告至今未给被告就已付款项191.8万元开具相关发票,现在原告向被告主张设备款20万元,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票面为211.8万元增值税发票。

原告远航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2004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发货清单及被告支付175万元设备款的凭据。原告以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及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被告尚欠设备款60万元的事实。第二组证据为2006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份,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再付原告25万元设备款,余款予以放弃,被告亦不再计较原来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被告在按协议支付了5万元后,余款20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凤竹公司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于原告远航公司提供的两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远航公司所诉一致。

本院另查明原告远航公司确未给被告凤竹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后,双方本着团结友好、诚信协作的态度,使合同得以基本履行,之后,双方因设备质量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后,被告却怠于履行自已的付款义务,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余设备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原告应给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亦属合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竹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远航公司设备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

二、原告远航公司在收到被告凤竹公司上述款项的同时给被告凤竹公司开具票面为211.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案件受理费460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凤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世钧

审判员孙文法

审判员李某莉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