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等三人盗窃案

时间:2009-07-19  当事人:   法官:李春红   文号:(2009)长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83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赵某、王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王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王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长葛市X镇爱迪德公司三分厂,盗窃该厂铁垫12个,价值918元。盗后将铁垫卖给刘XX(另案处理)。后被告人赵某又退回该厂6个铁垫。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王某某、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刘XX、赵XX、高XX、李XX、王XX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系主犯,王某某、胡某某系从犯,胡某某犯罪后自首,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春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