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侮辱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因侮辱罪于1996年5月15日被叶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侮辱罪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叶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7日收到起诉书,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甄某某又以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叶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赔偿甄某某经济损失一千八百元,甄某某同意张某某赔偿一千八百元的意见,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叶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9日作出(1996)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张某某提出申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驳回申诉。张某某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平刑立通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张某某的申诉。张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一帆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1996)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显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