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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受贿罪上诉一案

时间:2009-08-10  当事人:   法官:徐建淮   文号:(2008)南刑二终字第9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9月18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07年9月19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第—看守所。

辩护人毕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某,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毕某某、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3年元月至2004年元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河南省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共收受河南省邓州穰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现金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1)2003年元月份的一天,李××为了与刘某联络感情,以便以后在其公司经营期间得到刘某的关照和帮助,在南阳市环保局门口处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此款和个人的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业银行储蓄所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2)2004年元月份的一天,李××为了在其以后的项目工作中得到刘某的关照和帮助,在南阳市环保局门口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此款用于个人购买三星手机—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证明他于2003年、2004年两次收受李××现金各5000元,共计x元,均是系春节前以拜年所送,实际是想联络感情,以后遇到水污染方面的问题让他帮忙。

(2)证人李××(邓州穰东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

证明他于2003年、2004年先后两次借过年之际,名义上是拜年,实际上是联络感情,加上想上—个新项目让刘某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刘某各5000元,共计x元。

(3)证人贾××(南阳市环保局开发监督科科长)的证言

证明李××的造纸厂申报过150吨碱回收技改项目,同意上报省局。

(4)证人马××(李××之女婿)的证言

证明他结婚后,刘某给他一个红包,但他最后也没有要,临走前他把红包放在刘某办公室的沙发上了。

2、2003年元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河南省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共收受河南省邓州市老廷实业有限公司马××现金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1)2003年元月的一天,马××为了在其公司黑液资源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中得到刘某的关照和帮助,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3000元。刘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外,剩余部分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业银行储蓄所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2)2004年元月的一天,马××为了在其公司黑液资源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中得到刘某的关照和帮助,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外,剩余部分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业银行储蓄所个入帐户内,占为己有;(3)2005年元月的一天,马××为了在其公司黑液资源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中得到刘某的关照和帮助,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此款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业银行储蓄所个人账户内,占为己有;(4)2006年元月的一天,马××为了在其公司黑液资源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项目试生产的申请批复过程中得到刘某的帮助,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此款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自己的帐户内,占为己有;(5)2006年8月的一天,马××为了在其公司黑液资源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项目试生产的申请批复过程中得到刘某的帮助,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5000元。刘某将此款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自己的帐户内,占为己有;(6)2007年2月的一天,马××为了感谢刘某对其公司黑液资源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项目试生产批复过程中的帮助和关照,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此款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自己的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证明他分别于2003年1月收受马××3000元,于2004年1月收受马××5000元,于2005年1月收受马××5000元,于2006年1月收受马××5000元,于2007年2月收受马××5000元,于2006年7月收受马××5000元,6次共计收受马××x元,用于他儿子在英国读书的开支。

(2)证人马××的证言

证明他分6次送给刘某本人现金共计x元,至于刘某怎么处理他不清楚,刘某也没有告诉他。

(3)证人马××(马××之儿子)的证言

证明他结婚后未收到刘某给的红包,另证实南阳市环保局曾到他家公司检查过。

(4)证人贾××的证言

证明与刘某等人多次到马××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5)相关书证,证明河南省邓州市老廷实业有限公司造纸黑液资源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技改项目试生产的评审、申请、批复情况。

3、2004年元月至2006年元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河南省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共收受河南省邓州福利纸业有限公司鲁××所送现金共计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1)2004年元月的一天,鲁××为了和刘某联络感情,以后得到刘某对其公司及其儿子鲁××的关照和帮忙,在南阳市X路边送给刘某现金2000元。刘某将此款个人消费一部分外,剩余部分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行储蓄所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2)2005年元月,鲁××为了和刘某联络感情,以后得到刘某对其公司及其儿子鲁××的关照和帮忙,在刘某居住的南阳市晶体管厂家属院内送给刘某现金3000元。刘某将此款个人消费一部分外,剩余部分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业银行储蓄所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3)2006年元月,鲁××为了感谢刘某对其儿子鲁××工作调整的帮助,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此款个人消费一部分外,剩余部分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证明2004年至2006年他先后3次收鲁××所送的现金共计x元,用于自己春节花费开支的情况。

(2)证人鲁××的证言

证明他于2004年至2006年以拜年为由,先后3次到刘某家送礼共计x元,期间未收到刘某回赠的礼品。

(3)证人鲁××(鲁××之子)的证言

证明他结婚期间没有收到刘某的礼金。

4、2004年元月至2005年元月,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河南省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共收受河南省南阳市环保总公司经理石××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1)2004年1月的一天,石××为了和刘某联络感情让刘某以后对该公司进行帮助,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该款消费一部分外,和其他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业银行储蓄所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2)2005年1月,石××为了感谢刘某对其公司提供治污工程信息并帮助承揽工程,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将该款消费一部分外,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环保局对面农业银行储蓄所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3)2006年1月,石××为了感谢刘某以前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并求得以后对其公司的继续支持、帮助,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x元。刘某将该款消费一部分外,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4)2007年1月,石××为了感谢刘某以前对其公司工作的支持并求得以后对其公司的支持,在刘某家中送给刘某现金x元。刘某将该款消费一部分外,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证明他自2004年至2007年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南阳市环保工程总公司经理石××现金x元的事实,送钱的目的是以后公司业务方面请他支持。该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工程、污水处理、油烟治理等项目。

(2)证人石××的证言

证明他于2004年至2007年春节前先后6次给刘某送钱共计x元。给刘某送钱是需要刘某提供一些环保工程项目的信息,为了感谢刘某以往提供的信息和继续提供信息。

(3)证人潘××(南阳市环保工程总公司副经理)的证言

证实南阳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以来承揽工程情况。

(4)证人刘××(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计量能源环保科科长)的证言

证明刘某向他介绍了南阳市环保工程总公司,希望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污水项目由该公司承建。

(5)书证

环保公司与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6)证人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证言

证明刘某要求环保工程项目必须有环保资质的单位承建,环保公司是南阳唯一一家有资质的单位。

(7)书证

环保公司与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

(8)证人贾××(时任西峡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证言

证明西峡县环保局局长吴××领环保公司的人联系,并介绍说该公司是南阳唯一一家具有环保资质的企业,后来由环保公司承揽了该院的污水处理工程。

(9)证人周××(时任西峡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证言

证明内容基本同上。

(10)证人吴××(西峡县环保局局长)的证言

证明他向西峡县人民医院推荐了环保公司。

(11)书证

西峡县人民医院废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

(12)证人张得中(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

证明开始由北京一家环保工程公司承建公司污水处理,因验收不达标,刘某介绍了南阳市环保工程公司。

(13)书证

三色鸽废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

(14)证人杨元冰(环保公司职工)的证言

证明他伪造工资表等手续透出现金作为公司送礼用的情况。

(15)书证

为送礼虚造的工资表。

(16)证人李××(时任南阳市色织厂厂长)的证言

证明刘某在会上强调环保工程必须让有资质的单位承建,而且刘某介绍过环保公司是全市唯一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向他们推荐环保公司。

(17)证人刘××(时任南阳市色织厂副厂长)的证言

证明该厂废水处理工程由环保公司承包的情况。

(18)证人李××(时任南阳市色织厂副厂长)的证言

证明内容同上。

(19)书证

南阳市木兰花家纺公司(即南阳市色织厂)与环保公司所签订的废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

(20)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天冠污水处理工程承包情况。

(21)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石××让他伪造工资表等手续透出现金作为公司送礼用的情况。

(22)书证

天冠公司与环保公司所签订的废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

5、2007年3月的一天,河南省新野县迎春纸业有限公司陈××为了在其公司项目验收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的帮忙,在刘某所住的南阳市晶体管厂家属院内送给刘某现金5000元。刘某此款个人消费一部分,剩余部分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亲笔书写材料

证明他于2007年春节收到陈××5000元,但称是陈××让他到省里帮忙协调企业项目。

(2)证人陈××的证言

证实他于2007年三四月份送给刘某5000元。

(3)证人贾××的证言

证明为陈××公司投2万吨中高档生活用纸项目,刘某到省环保局开发处找有关专家和处长介绍企业有关环保情况,还亲自到省环保局找负责该项目工作的领导协调。

(4)书证

有关新野迎春纸业有限公司2万吨生活用纸项目的相关文件。

6、2005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南阳市豫宛宾馆大厅内收受赊店酒业有限公司李××现金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刘某将此款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证明他于2004年下半年收受李××5000元。李××请他操心给赊店酒业有限公司争取点省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这项工作是他分管的计划科负责筛选名额往省里报名。

(2)证人李××的证言

证明2005年六七月份他送给刘某5000元。因为刘某主抓计划统计科,争取环保专项资金必须由计划科报项目名单。

(3)证人姬××(时任南阳市环保局局长)的证言

证明刘某给他说过社旗酒厂符合省局拔付治污资金的条件,想把社旗酒厂上报省局,他也同意。

(4)证人廉××(时任南阳市环保局计划科长)的证言

证明刘某给他打过招呼,让将社旗酒厂列入上报省局名单。

(5)证人胡××的证言

证明李××支出5000元变通报账的情况。

(6)书证

社旗酒厂变通支出5000元的凭证,河南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文件和社旗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7、2005年9月份的—天,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收受南阳市政府驻郑州办事处顾全有现金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刘某将此款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证明2005年9月顾××到他办公室,以支持他儿子上学为由送给他x元。送钱的目的是想让他帮助让顾××的儿子能够正式安排到环保局工作。

(2)证人顾××的证言

证明他与刘某的妻子是同学、邻居,两家关系比较好。2005年八九月份,为给他儿子安排工作曾给刘某送x元,想通过刘某把他儿子安排到环保局,刘某推辞时他说算他支持刘某儿子上学的。

(3)证人顾××的证言

证明刘某和他父母关系都不错,刘某安排他到南阳市环保局科研所做临时工。

(4)证人姬××的证言

证明刘某不止一次对他说顾××是环保专业毕某的本科生,一直想安排在环保局,让他表态同意接收并盖章。他同意接收,但编制让对方自己解决。

(5)证人柳××(环保局人事科长)的证言

证明刘某拿顾××的就业协议书到人事科盖章的情况。

(6)证人胡××(环保局监测站)的证言

证明刘某拿顾××的就业协议到监测站盖章的情况。

(7)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刘某介绍顾××到科研所上班的情况。

(8)书证

顾××的聘用合同。

8、2007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收受南召县安达矿产有限公司田××现金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刘某将此款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证明田××给他送x元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他安排给田××出具一份环评书面材料,出具这样一份材料,企业就可以不停产。

(2)证人田××的证言

证明他给刘某送x元钱是让市环保局出具环评证明,并否认其与刘某有借贷关系。

(3)证人贾××的证言

证明刘某安排让给田××出具受理登记表的情况。

(4)证人丁××的证言

证明按贾××的要求填写受理表的情况。

(5)证人李××的证言

证明贾××通知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给安达公司作环评的情况。

(6)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南召县安达公司提供了已进入环评程序的受理表(是补办的手续),所以该矿没有关闭。

(7)书证

安达公司环保建设项目受理表及相关文件。

9、200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收受从事水上在线自动检测仪器经营的王××现金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刘某将此款和其它收入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称王××因为经营期间的有些业务是他帮忙销售的,所以王××送给他1万元钱表示感谢。

(2)证人王××的证言

证明2007年春节前她到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1万元,送钱是因为她的公司在新野县开展业务时,她找刘某给新野县环保局的领导打过招呼,有四家企业和她达成了协议,为表示感谢送的钱。

(3)证人高××(新野县环保局副局长)的证言

证明刘某给她说过如果新野几家企业上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刘某给介绍个公司到时候去找她,后来王××到新野找到她,有四家企业和王××达成了协议。

(4)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王××的公司是独立经营,一切经营情况都是王××个人的。另证明他从未与别人合伙开过公司的情况。

(5)书证

证明王××与相关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10、200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南阳市中医院门口收受新野方正纸业有限公司黄××现金5000元。刘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称他于2007年2月春节前收到黄××送的5000元,是希望能在技改工程验收中得到他的支持,该款春节期间用于他个人开支花费了。

(2)证人黄××的证言

证明2007年2月春节前他送给刘某5000元,是为了感谢刘某工作上的支持及以后得到刘某的帮助。

(3)相关书证

新野方正纸业有限公司生成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验收意见、整改报告、河南省环保局文件等。

11、200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收受河南省天择公司南阳分公司张××现金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刘某将此款和其它钱一起存入南阳市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个人帐户内,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称张××到他办公室送给他现金x元,主要是让他帮助到省环保局协调,尽快同意张××的化工项目审批,他拿该款到省环保局开发处找副处长李莉协调,给李莉和处长助理刘某分别送5000元花园商厦的购物卡。

(2)证人张××的证言

证明2007年4月份左右他送给刘某x元,请刘某帮忙,催促科研所让他们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尽快作出来。钱是给刘某本人的,具体刘某怎么协调、协调中花不花钱他不管。

(3)证人贾××的证言

证明英庄化工厂是未批先建项目,属省局审批,省局同意先在市局环保科研所环评,刘某还到省环保局协调过此事。另证明刘某没有给他x元让购买过购物卡。

(4)证人李××的证言

证明他介绍张××和刘某认识的情况。

(5)相关书证

河南省天择公司南阳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退出款项x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还有以下经过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刘某的身份证明,证明刘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2)2007年8月3日刘某亲笔书写的材料,证明赃款的去向。

(3)2007年8月5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点刘某谈话笔录,刘某详细陈述任职期间他收受他人的款存入银行,及用于他儿子国外读书开支的情况。

(4)刘某存取款书证。

(5)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退赃情况。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南阳市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应予撤销。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2、刘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原判没有考虑。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的主要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建议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2月30日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工程总公司交纳了人民币x元的集资款。

上述事实,有南阳市环境保护工程总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且经过一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刘某和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刘某在原办案机关所做的多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确实存在,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刘某上诉所称理由和辩护人对本案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刘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原判没有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刘某既不是自动投案,其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也不是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之外的事实,也不是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故不能认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其次,刘某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在对刘某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故对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二审中所查明刘某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工程总公司交纳集资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刘某收受该公司石××所送礼金即为该集资款所带来的合法收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且考虑到刘某的犯罪情节、案发后已退出赃款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赵晓剑

审判员王振伟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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