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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许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陶文森,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翻译郭霞,开封县聋哑学校老师。

被告人许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7月26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领,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翻译刘玉梅,开封县聋哑学校老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起诉到本院,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0年8月1日决定将本案恢复普通程序审理,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指定辩护人陶文森、王某领,翻译郭霞、刘玉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预谋后窜至开封县X街上盗窃停在路边的马XX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8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马XX的陈述,证人朱XX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的指认照片,开封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及购买证明,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关于被盗常兴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系聋哑人,且赃物已被追回,没有给失主造成损失,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段军英

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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