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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帝湖花园社区联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建公司)诉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瑞克公司)及布瑞克公司反诉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翔、王国强,布瑞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张伟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建公司诉称: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从2003年8月开始,先后订立了多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杭建公司承建布瑞克公司帝湖花园的D区X栋别墅、E区X排X#楼、2#楼、3#楼、4#楼及多层1#楼、2#楼、8#楼、9#楼、10#楼、C区X排X#楼及多层11#楼、A区X#楼、4#楼、6#楼、10#楼及会所等工程进行约定,并对各个工程的工期、价款、承包范围及验收、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杭建公司在上述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订立后,先后如约完成了全部建设工程,并均已验收合格,布瑞克公司也先后将上述建设工程在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双方对所有建设工程决算总造价为x.7元,布瑞克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共计x.61元,尚欠工程款x.09元,对约定应返还的x元保证金、杭建公司代付的违规开工检测费x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也一直拖延未付。综上,杭建公司按照约定承建并交付了合格的工程,布瑞克公司拖欠工程款、保证金等款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布瑞克公司支付工程款x.09元及逾期利息x元(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7月3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2、布瑞克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x元及逾期利息x.82元(自200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09年7月3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时至;3、布瑞克公司支付延期拨付工程进度款利息x元;4、布瑞克公司支付杭建公司代垫的违规开工检测费x元,以上款项共计x.09元,并请求判令由布瑞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杭建公司放弃了要求布瑞克公司支付延期拨付工程进度款利息x元的诉讼请求。

布瑞克公司口头答辩称:杭建公司承建布瑞克公司的所有工程均严重超期,且未能保证工程质量,存在多次返工,所以x元质量保证金不应返还,布瑞克公司不存在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问题,另杭建公司主张的违规开工检测费也与证据不符,证据显示仅有40多万元。

布瑞克公司反诉称: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布瑞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而杭建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超工期,未能按期竣工。其中:A区超工期200天,违约金为x.48元,C区超工期158天,违约金为x.74元,E区X排别墅1#楼、多层1#楼超工期158天,违约金为x.88元,E区多层2#楼、8#楼、9#楼、10#楼、联排别墅2#楼、3#楼、4#楼超工期524天,违约金为x.79元,D区超工期592天,违约金为x元,以上杭建公司因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金合计为x.89元,现布瑞克公司仅要求杭建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x元。

诉讼中,布瑞克公司补充反诉请求称:因杭建公司在帝湖花园的A区X#楼、4#楼、6#楼、10#楼的外墙施工中未能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外墙面裂痕、渗漏、脱落,依法应扣减该部分工程款,返工维修至符合设计要求或支付返工、维修费用。故请求判令:1、杭建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x元;2、杭建公司将帝湖花园A区X#楼、4#楼、6#楼、10#楼外墙返工、维修至符合设计要求或支付此项返工、维修所需费用x元,由杭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杭建公司答辩称: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逾期竣工的问题,布瑞克公司反诉请求的x元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即使有个别工程存在超期,也不应支付这么高的违约金,因为布瑞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损失,请求法院查明损失,以公平确定违约金数额。杭建公司在施工中均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存在偷工减料,工程也是经过验收合格并已备案。如果存在外墙面渗漏和脱落现象,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杭建公司有保修的责任和义务,而布瑞克公司在此之前从未通知过杭建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现就此问题提起诉讼,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为支持其主张杭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杭建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施工资质证书;2、A区高层3#楼、4#楼、6#楼、10#楼及六层商业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C区X排别墅1#楼、多层11#楼、12#楼,D区X栋单体别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E区X排别墅1#楼、2#楼、3#楼、4#楼、多层1#楼、2#楼、8#楼、9#楼、10#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3、有关工程决算总价款及布瑞克公司已付工程款证据:布瑞克公司给杭建公司传真的《帝湖花园决算决议》、2008年7月31日的《对账确认单》及付款明细表;4、A区X#楼、4#楼、6#楼、10#楼及六层商业房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x元工程保证金的支付凭证、2006年8月1日双方的会谈纪要;5、七份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和付款凭证;6、2006年11月6日的杭建公司给布瑞克公司的报告;7、其他施工中双方往来某件、手续和签证;8、杭建公司诉请工程款等款项的计算清单。

布瑞克公司针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4份;2、A区X#楼、4#楼、6#楼、10#楼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整改报告书、整改通知书、竣工报告;3、C区X排X#楼、多层11#楼、12#楼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款支付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E区X排别墅1#楼、多层1#楼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4、D区工程资料: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区X幢别墅建筑工程保修书;5、E区工程资料:E区X排X#楼、3#楼、4#楼和E区多层2#楼、8#楼、9#楼、10#楼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整改报告书、整改通知书、工程款支付证书;6、布瑞克公司向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表;7、帝湖花园A区高层住宅3#楼、4#楼、6#楼、10#楼工程设计施工图、中南地区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建筑配件图集、郑州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业主情况说明、维修记录单和现场照片;8、杭建公司诉请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双方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并结合双方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3年8月27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杭建公司承建帝湖花园工程D区X幢单体别墅,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安装(水、电、暖、通、消防)装饰,具体以布瑞克公司指定施工图为依据。开工日期2003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04年4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取费按四类工程取费标准结算,以布瑞克公司认可的市场现行价竣工结算,结算时以实调整,结算时优惠工程总造价的5%。所有进度款按单栋支付,主体结顶付已完工程核定工程款的75%,主体结顶后剩余图纸约定工程按月进度核定工程款的80%支付,工程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后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决算完毕,付到工程总价款95%,工程总价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郑建工字〔2000〕X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X号规定执行,杭建公司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修理,杭建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布瑞克公司将委托其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杭建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监理方提供2套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杭建公司向布瑞克公司提供2套竣工图。布瑞克公司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杭建公司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杭建公司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的日期。工程按布瑞克公司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杭建公司修改后提请布瑞克公司验收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布瑞克公司认可后28天内,杭建公司向布瑞克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决算。布瑞克公司收到杭建公司决算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由于布瑞克公司或委托的审计单位决算审计逾期,则视作布瑞克公司已同意杭建公司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完成决算审计后7日内支付余款达到审定造价的97%。布瑞克公司收到杭建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决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杭建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时,每延期一天,承担每天楼(房)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提前交工布瑞克公司按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一奖励杭建公司,如布瑞克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由此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布瑞克公司承担,并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如双方任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处违约方总造价5%的违约金。本工程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发生抵触时,以本协议书为准。

2003年9月15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杭建公司承建帝湖花园工程C区X排别墅1#楼、多层11#楼、12#楼、E区X排别墅1#楼、多层1#楼,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水、电、暖、通、消防)装饰,以布瑞克公司指定施工图纸为依据。开工日期2003年10月5日,竣工日期2004年5月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27天。质量合格。该协议其他条款与D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条款基本相同。

2003年11月30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双方就帝湖花园工程一期D区X栋别墅,C区X排别墅1#楼、多层11#楼、12#楼,E区X排别墅1#楼、多层1#楼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份合同在郑州市大项办进行备案。该合同有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组成。合同主要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水电、暖通、消防、装饰),以布瑞克公司指定施工图纸为依据。开工日期2003年12月11日,竣工日期2004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5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壹仟捌佰万元人民币(¥1800万元)。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待工程竣工后依据郑州市有关决算文件,结合已完工程量、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纪要按实际计算,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为计时工按35元/工日。关于工程款预付部分约定,开工后五日内付25%,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为按月进度分三次扣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形象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在月底30日使用同城支票。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办理,竣工验收与结算按通用条款办理。关于违约、索赔和争议均约定按通用条款办理。本合同主要条款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相抵触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规定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杭建公司分别对布瑞克公司帝湖花园工程C区X排别墅1#楼、多层11#楼、D区X栋别墅、E区X排别墅1#楼、多层1#楼进行施工。2004年10月10日,C区X排别墅1#楼、多层11#楼工程经布瑞克公司、杭建公司、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评定为合格。2004年10月25日郑州市大项办经验收对C区X排别墅1#楼、多层11#楼工程准以竣工备案。2006年1月12日,E区X排别墅1#楼、多层1#楼工程经布瑞克公司、杭建公司、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评定为合格。2006年4月4日郑州市大项办经验收对E区X排别墅1#楼、多层1#楼工程准以竣工备案。2006年6月15日,D区X栋别墅工程经布瑞克公司、杭建公司、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评定为合格。2006年8月22日郑州市大项办经验收对D区X栋别墅工程准以竣工备案。

2003年10月18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杭建公司承建帝湖花园工程E区X排X#楼—7#楼,多层2#—14#楼,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水、电、暖、通、消防)装饰,以布瑞克公司指定施工图纸为依据。开工日期2003年10月18日,竣工日期2004年5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质量等级合格。该协议其他条款与D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条款基本相同。

2004年4月6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双方就帝湖花园工程E区多层2#楼、8#楼、9#楼、10#楼,联排X#楼、3#楼、4#楼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合同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该合同有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组成。合同主要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水、电、暖通、消防、装饰),以布瑞克公司指定施工图为依据。开工日期2003年11月1日,竣工日期2004年8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89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壹仟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x元)。该合同其他条款同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基本相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杭建公司分别对布瑞克公司帝湖花园工程E区X排别墅2#楼、3#楼、4#楼和多层2#楼、8#楼、9#楼、10#楼进行施工。2005年3月25日上述工程竣工,2006年8月31日上述工程经布瑞克公司、杭建公司、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评定为合格。2006年9月6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经验收对上述工程准以竣工备案。

2004年9月6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杭建公司承建帝湖花园工程A区X#楼、4#楼、6#楼、10#楼以及与之相连的六层商业房,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承包范围以布瑞克公司指定施工图为依据,除桩基、电梯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等。开工日期2004年9月27日(以监理公司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06年5月27日。特别约定:(1)9月27日前必须将所使用塔吊按规范安装完毕,4#楼在2005年春节前必须达到九层封顶,3#楼必须达到X层封顶,否则视为杭建公司工期违约,工期保证金布瑞克公司将不予退还;(2)4#楼私家花园位置布瑞克公司将设售房专用电梯,杭建公司不得在此位置建塔吊。质量等级为合格。结算标准:阶段付款时主要材料按布瑞克公司认可的市场现行价调整,土建工程按一类工程取费,利润率按8%,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按0.5%。安装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仅计算利润、税收及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费率按3.5%)。总额计算按下浮7%计算。付款方法:付款阶段时,杭建公司需提前五个工作日报送付款资料。工程施工至±0.00按监理方核对的工程量,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检测资料在次付款后28天内必须完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造价的60%。±0.00以上主体工程,每完成六层按监理方核对的工程量,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造价的80%。装饰、安装工程分别完成六层为第一次付款阶段,以后每完成六层按监理方核对的工程量,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目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质保期满无遗留问题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杭建公司在规定开工日期开工,并在双方认定的工期内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50%(银行保函部分),否则视为杭建公司违约,布瑞克公司不予退还。杭建公司按规定竣工日期按期保质交工,退还剩余50%保证金,否则视为杭建公司违约,布瑞克公司将不予退还。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杭建公司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布瑞克公司提供2套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布瑞克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杭建公司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五大责任主体一致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布瑞克公司认可后28天内,杭建公司向布瑞克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布瑞克公司收到杭建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决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违约、索赔和争议。杭建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时,每延期一天,承担每一楼(房)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每提前竣工交工一天,布瑞克公司奖励千分之三。本补充协议书自杭建公司向布瑞克公司交纳1000万元保证金(其中工期保证金500万元,质量保证金5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银行保函),双方法定代表人盖章后生效。本工程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发生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2005年5月26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双方就帝湖花园工程A区高层3#楼、4#楼、6#楼、10#楼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有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组成,并将该合同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合同主要约定:由杭建公司承建帝湖花园工程A区高层3#楼、4#楼、6#楼、10#楼。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以布瑞克公司提供的施工图为依据。开工日期2004年10月16日,竣工日期2006年6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壹亿柒仟零陆拾陆万柒仟陆佰贰拾伍元壹分(¥x.01元)。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形象进度)分期支付:①地下一层结构(±0.00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60%,②±0.00以上每六层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③主体封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80%,④安装、装饰每完成X层付完成工程量的80%,⑤工程达到竣工条件付到95%,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付到总造价的95%,⑦余款5%,按国家保修条例执行。该合同其他条款同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基本相同。在该合同的附件部分有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主要约定:杭建公司对承建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期,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贰年等,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杭建公司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杭建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布瑞克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杭建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完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涉及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杭建公司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布瑞克公司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004年9月22日,布瑞克公司收取杭建公司工程保证金x元。

2006年8月1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达成会谈纪要,该会谈纪要第三条约定,帝湖花园项目必须在2006年9月底达到初验条件,否则将追究工期责任。杭建公司争取在10月底前完成工程备案相关工作,双方在各幢号工程备案后十日内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2006年10月25日,杭建公司致函布瑞克公司称:由于贵单位的施工手续比工程实际开工滞后,造成我单位施工的帝湖花园的A区高层3#楼、4#楼、6#楼、10#楼及会所工程出现违规检测,违规检测费用共计x元整,此项费用应由贵单位支付,为工程验收需要,贵单位要求我施工单位先支付,此费用甲方在工程款中支付我单位,请贵单位予以确认。2006年11月6日布瑞克公司项目负责人魏洪源在报告上签名并标注“备案后付”,同时加盖有布瑞克公司开发中心专用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杭建公司分别对布瑞克公司的帝湖花园工程A区X#楼、4#楼、6#楼、10#楼及会所进行施工,2006年9月27日上述工程竣工,2007年5月25日上述工程经杭建公司、布瑞克公司、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评定为合格。2007年6月20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经验收对上述工程准以竣工备案,并在备案部门处理意见中写到:布瑞克公司开发建设的帝湖花园A区高层住宅3#楼、4#楼、6#楼、10#楼住宅工程于2004年10月开工,2005年6月24日办理完各种建设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2005年6月14日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对其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罚。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时,3#楼主体已施工至X层,4#楼主体已施工至X层、6#楼主体已施工至X层、10#楼已施工至X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对已施工的基础及主体结构进行了结构验证性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设计强度要求。故依据工程参建五大责任主体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布瑞克公司开发建设的帝湖花园A区高层住宅3#楼、4#楼、6#楼、10#住宅工程予于备案。

杭建公司为证明涉案建设工程的总价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帝湖花园杭建决算协议》,该份协议显示,由杭建公司施工的帝湖花园工程:A区X#楼决算总价款为x.78元,4#楼决算总价款为x.98元,6#楼决算总价款为x.45元,10#楼决算总价款为x.81元,会所决算总价款为x.65元,合计总价款为x.67元。C区X排X#楼决算总价款为x.32元,多层11#楼决算总价款为x.31元,合计总价款为x.63元。E区X排X#楼决算总价款为x.98元,联排X#决算总价款为x.26元,联排X#楼决算总价款为x.83元,联排X#楼决算总价款为x.17元,多层1#楼决算总价款为x.67元,多层2#楼决算总价款为x.39元,多层8#楼决算总价款为x.58元,多层9#楼决算总价款为x.57元,多层10#楼决算总价款为x.79元,合计总价款为x.24元。D区X栋别墅决算总计款为x.16元。上述4个区合计工程价款为x.7元。在该份决算协议的第一页上加盖有布瑞克公司的公章。关于该份决算协议能否证明涉案建设工程的总价款已经双方结算认可。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对其证明力存在争议。杭建公司主张决算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布瑞克公司也加盖公章认可,应是真实有效的。布瑞克公司认为该决算协议可能是虚假的,因其公司未找到此份协议,且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盖章,所以协议不成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布瑞克公司针对其反诉请求的x元违约金,向法院提交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中,所依据的各区总工程价款和上述决算协议中各区总工程价款相同。

2008年7月31日,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签订对账确认单确认,截止2008年7月31日,布瑞克公司共支付给杭建公司x.50元工程款,其中包括布瑞克公司以二十套房产折抵x元工程款。诉讼中,布瑞克公司提出除上述付款之外,其公司又分别于2008年8月、2009年3月及2009年7月共支付给杭建公司x元,杭建公司在核对后对该三笔付款给予认可。关于以二十套房产抵工程款的约定,双方均认可实际仅有八套房产进行了过户登记,杭建公司要求将未过户的十二套房产价值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布瑞克公司亦同意扣除。但双方对已过户的八套房产应抵多少工程款有争议。布瑞克公司提交的八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显示八套房屋的售价分别是:2008年12月22日金额为x元、2008年9月28日金额为x元、2008年9月28日金额为x元、2009年3月27日金额为x元、2009年5月26日金额为x元、2009年5月26日金额为x元、2008年9月28日金额为x元、2008年9月28日金额为x元,合计售价为x元。布瑞克公司主张杭建公司同意用八套房产抵x元工程款,理由为2008年9月26日杭建公司开给布瑞克公司二张结算项目为帝湖花园的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x元,另一张发票金额为x元,共计x元。杭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抵多少工程款,应以布瑞克公司开具的售房发票为准,即应抵x元工程款,而杭建公司开出的二张工程款发票与上述八套房产抵工程款没有联系,因为金额不一致,且发票上也没有注明是以八套房产抵工程款。至此,双方之间无争议的已付款金额为x.50-x+x=x.5元。

关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招标程序,杭建公司与布瑞克公司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杭建公司主张施工合同的签订没有经过招标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依法确认无效。而布瑞克公司主张本案施工合同签订比较早,社会各界在2003年均未将合同招标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同时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已对本案的合同进行过备案,且合同也已实际履行完毕,法院现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不妥。在本院限定举证期间内,布瑞克公司未提交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招标证据。

布瑞克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下列事情予以鉴定:1、申请对杭建公司施工建设的帝湖花园A区X#楼、4#楼、6#楼、10#楼外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是否合格进行鉴定;2、申请对帝湖花园A区X#楼、4#楼、6#楼、10#楼的外墙返工、重做、修复至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针对布瑞克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显示,在帝湖花园A区高层3#楼、4#楼、6#楼、10#楼的外墙腰线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墙皮粉刷层脱落现象,其中3#楼在原施工洞部位也有粉刷层脱落现象,在A区X#楼X单元X室及10#楼X单元X室室内有内墙发霉及渗水现象。杭建公司认为外墙面的粉刷层脱落实际是外墙涂料的老化,这部分属于装饰部分,保修期间为二年,现在已经超过保修期间,而外墙面渗漏导致个别房屋渗水,只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属于保修问题,且现在仍在保修期间内,其公司愿意承担保修义务。布瑞克公司认为外墙裂痕和粉刷层脱落是因为杭建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所致,维修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现在出现相同问题的房屋有很多,除非杭建公司同意对帝湖花园A区四栋高层的整个外墙进行返工、重做,否则其公司仍坚持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以划分责任。

2010年3月10日,布瑞克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列出在帝湖花园A区西王府因外墙渗水引起屋内渗水的房屋有以下这些:3#-3103、3#-3104、3#-701、3#-702、3#-703、3#-704、3#-1203;4#-2702、4#-2601、4#-1604、4#-3104;6#-3-204、6#-3-702、6#-3-1402、6#-3-2501、6#-3-2502、6#-1-102;10#-1-2103、10#-1-2401、10#-1-2402、10#-1-2703、10#-2-2603、10#-3-2001、10#-1-2203、10#-3-101、10#-4-2402、10#-4-2802、10#-4-2102、10#-1-2703、10#-1-2701,共计30户房屋。

2010年3月26日,杭建公司向法院出具承诺函二份,承诺其公司愿意履行法定的工程保修义务。针对布瑞克公司提出的30户房屋出现的渗水问题,其公司无法一一核实,但杭建公司承诺,如确有渗水质量问题,其公司愿意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另查明:一、布瑞克公司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报告书中所涉及到的整改事项均发生在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二、帝湖花园A区X#楼共X层,有成套住宅123套;4#楼共X层,有成套住宅116套;6#楼共X层,有成套住宅255套;10#楼共X层,有成套住宅492套。

本院认为:布瑞克公司开发的帝湖花园工程属于商品住宅,系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该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诉讼中,杭建公司主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没有公开招标,而布瑞克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施工合同的签订进行过招标程序,故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没有公开招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由杭建公司承建的布瑞克公司帝湖花园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且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杭建公司起诉要求布瑞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建设工程的总价款问题。杭建公司主张经双方决算确认后的总工程价款为x.7元,这一主张有布瑞克公司加盖公章认可的《帝湖花园杭建决算协议》为据,且布瑞克公司在其反诉计算违约金时,所依据的各区总工程价款和上述决算协议中各区总工程价款也完全相同。故本院确认x.7元为双方认可的建设工程总价款。

关于已付工程价款问题。双方无争议的付款金额为x.5元,争议的付款部分为布瑞克公司以八套房产抵工程款部分的价款。布瑞克公司主张杭建公司同意以超过八套房产的实际售价来某抵工程款,对此,杭建公司不予认可,而布瑞克公司提交的杭建公司在2008年9月26日开具的两张结算项目为帝湖花园的发票,没有注明是以八套房产抵工程款,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件,不能证明布瑞克公司的上述主张。杭建公司对布瑞克公司出具的八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没有异议,该八张发票显示房产售价共计x元,故应以房产的实际售价为准折抵工程款。据此,布瑞克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x.5元加上该八套房产的价值x元,应为x.5元。布瑞克公司尚欠杭建公司x.2元工程款未付,其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

关于x元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布瑞克公司对在施工过程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杭建公司x元质量保证金的事实不持异议,现施工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工程质量也已验收合格,布瑞克公司没有依据继续占有上述款项,杭建公司要求布瑞克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杭建公司主张的违规检测费用问题。该笔费用的产生系因布瑞克公司的建设手续比工程实际开工滞后造成,根据2005年10月25日的报告显示,违规检测费用共计x元。杭建公司主张有x元违规检测费用与证据不符,布瑞克公司亦对多余部分的违规检测费用不认可。但布瑞克公司应将其认可的x元违规开工检测费支付给杭建公司。

对于杭建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的利息问题。因杭建公司未通过正当方式承揽工程,对导致合同无效亦有过错,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故对杭建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布瑞克公司反诉请求的违约金问题。虽然布瑞克公司与杭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但因施工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布瑞克公司要求杭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布瑞克公司主张的对帝湖花园A区四栋高层的外墙进行返工、维修或支付此项返工、维修费用x元的反诉请求,因杭建公司承建的帝湖花园A区X#楼、4#楼、6#楼、10#楼工程已经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五大参建责任主体检验、评定,主体结构符合设计强度要求,整个建设工程属于合格工程,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验收后也对其准予竣工备案。布瑞克公司提出的大楼使用过程中出现外墙面渗漏和粉刷层脱落问题,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依照本办法之规定,予以修复。该办法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间为5年;装饰工程最低保修期间为2年,而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结合该保修办法的规定,布瑞克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均在法定保修范围内,其中外墙面粉刷部分应为装饰工程,质保期已过,但外墙面的防渗漏部分,尚在质保期内。杭建公司亦在诉讼中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对出现渗水问题的房屋墙面进行维修,并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而布瑞克公司请求对工程质量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没有实际意义,不予采纳。布瑞克公司提出的墙面渗水问题,应按法定的质量保修问题处理,由杭建公司进行维修。因杭建公司承建的帝湖花园A区X#楼、4#楼、6#楼、10#楼系高层建筑,从布瑞克公司提交的渗水房屋清单看,墙面渗水问题并不具有具有普遍性,且杭建公司又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故布瑞克公司要求杭建公司对上述A区四栋高层的整个外墙进行返工、维修至符合设计要求或支付此项返工、维修所需费用x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千九百一十七万七千八百八十三元二角、保证金五百万元,违规开工检测费四十五万七千一百元,合计三千四百六十三万四千九百八十三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x.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5元,由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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