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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与贵阳云岩鼎鼎书店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筑民三初字第41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筑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军,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鼎鼎书店,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金辉大厦一楼。

负责人:李某,该书店业主。

原告商务印书馆与被告贵阳云岩鼎鼎书店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商务印书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售盗版《新华字典》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略)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贵阳云岩鼎鼎书店立即停止出售盗版《新华字典》以及商务印书馆的其他盗版书籍,并予以销毁;

二、贵阳云岩鼎鼎书店向商务印书馆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贵阳云岩鼎鼎书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鲁民

代理审判员张可

代理审判员郭民

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翔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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