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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9-08  当事人:   法官:王辉   文号:(2009)驿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北段“亮丽”网吧处,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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