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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7-27  当事人:   法官:袁文革   文号:(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徐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二○○九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戴某、杜某某和被上诉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反诉原告)蔡某某与杜某签订了位于辕门口街道办事处半边街X-X号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至2011年5月31日止。蔡某某入住后,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认为蔡某某所租住的房屋系徐某某丈夫兄弟共有,不能由杜某单独出租。徐某某遂要求蔡某某从租赁的房屋内搬出,蔡某某不从,双方酿成纠纷。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再次因出租房发生口角。徐某某与其夫杜某某冲到蔡某某的门口,徐某某在纠纷中用手中的淘米工具去打蔡某某,徐某某与蔡某某遂互相扭打,扭斗中蔡某某将徐某某的右手中指咬伤,徐某某将蔡某某的眼睛周围抓伤。徐某某因伤用去医疗费4514.19元,其中在治疗过程中徐某某的右手中指出现了感染。蔡某某用去医疗费252.83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蔡某某(反诉原告)致伤了原告徐某某(反诉被告),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在起因上有较大过错,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的手指出现了感染,扩大了相关的损失,故可以相应的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某某在纠纷中致伤了蔡某某,徐某某应对蔡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徐某某(反诉被告)用去的医疗费4514.19元,由被告蔡某某(反诉原告)承担60%即2700元,其余由原告徐某某自负;(二)被告蔡某某(反诉原告)用去医疗费252.83元,由原告徐某某(反诉被告)承担80%即200元,其余由被告蔡某某自负。以上一、二项相抵后,被告蔡某某还应向原告徐某某支付赔偿金25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徐某某不服上诉称,杜某将我丈夫六兄弟共同继承的房屋擅自出租给蔡某某而造成本案纠纷,原审认定租赁有效是错误的;原审判决采信孤证认定上诉人先行伤人有失公正,并且对双方的中成药开支一方认定一方否定,违反对等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医药费全额赔偿。

蔡某某答辩称,他们六兄弟的房屋谁继承与我没有关系,我在杜某手中租的房子并交了租金,是合法的。蔡某某是成年女性,但她的医药费发票中有有男性发票,也有小孩发票,证明发票都是虚假的,我都不认可。他们两个人一起打我,所以要我出医药费是不可能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武冈市辕门口派出所询问笔录,徐某某的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租赁合同,蔡某某的医药费发票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杜某是否有权出租房屋给蔡某某及该租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审查。徐某某夫妇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与杜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和处置权的问题。而徐某某夫妇以此为由与蔡某某发生争执,该行为不妥,故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审判决由徐某某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的处理是正确的,徐某某要求蔡某某赔偿全部医药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徐某某一审所提交的医药费发票中,存在部分票据信息记录与其身份不符以及中成药费无处方佐证的情况,一审判决依法将该部分予以剔除并无不当,徐某某要求全部认定的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免为2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欧阳叙富

审判员罗松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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