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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案

时间:2009-06-17  当事人:   法官:潘蓉   文号:(2009)宣民初字第04571号

原告北京科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已故),无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振江,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霆平,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大都会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营业部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科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公司)与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江、朱霆平,被告广发证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艺公司诉称:1997年1月29日,科艺公司在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电投)开设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总号为x,户名为科艺电子,股东编号为x,资金账号为2734。2002年3月4日,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安门南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武汉营业部)承继中电投的全部证券经纪业务及相关权利义务。2002年5月31日,科艺公司在武汉营业部换开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为x,姓名为科艺公司,资金账号不变,仍为2734。2005年8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广发证券托管了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经纪业务及其所属代托管的全部证券营业部。2006年1月,武汉营业部被广发证券收购并改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南街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营业部)。期间,科艺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3月13日,科艺公司为清算财产,卖掉广发营业部账户内的全部股票,账户内共有资金x.47元。但当科艺公司要求办理证券账户清户手续并提转全部资金时,却遭到广发证券拒绝。现科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发证券返还科艺公司证券账户内资金本金x.47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07年3月1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广发证券辩称:科艺公司在广发证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未进行第三方独立存管程序,因此未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这是导致科艺公司提取资金被拒绝的关键理由。进一步究其原因是由于科艺公司于2005年10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不能继续在银行开设同名资金账户,所以科艺公司证券结算资金不能转到其同名账户内。科艺公司提出的证券结算资金申请被广发证券拒绝是科艺公司自身原因所致。科艺公司的资金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已经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科艺公司在广发证券账户内的资金自2007年3月13日以来一直在计算利息。

经审理查明:科艺公司于1997年1月29日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股东编号为x;于2002年5月31日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账户编号为x。上述两账户对应证券资金账号均为2734。2005年10月14日,科艺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2007年3月13日,科艺公司将其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股票卖出。2007年3月14日清算后,科艺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为x.47元。广发证券自2007年3月13日开始,一直为上述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另查,广发营业部前身系武汉营业部。现广发证券对于科艺公司在其营业部设有证券交易账户的事实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卡、资金帐号卡、《关于股票资金账户余额的说明》、《关于北京科艺电子账户资金的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基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而产生的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持有证券所获得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科艺公司作为广发证券的客户,在广发证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并委托广发证券进行了证券交易,在科艺公司与广发证券之间已存在证券交易委托合同关系。科艺公司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将其资金存入广发证券的账户内,用于证券买卖。2007年3月13日,科艺公司出售其持有的证券所获得的款项及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均属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故科艺公司名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于科艺公司。科艺公司有权随时清空证券交易账户,取回账户内的全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广发证券承认,其自2007年3月13日开始,一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科艺公司计付利息,并已将上述利息存于科艺公司账户内。现科艺公司要求广发证券返还其账户内全部资金本金及2007年3月13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活期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发证券称未能向科艺公司付款系科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办理第三方客户存管手续所致。科艺公司虽已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同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相关规定系证券行业的管理性规范,不足以对抗科艺公司所有权的行使,广发证券应负给付义务,故本院对广发证券之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科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本金一百六十万七千一百八十三元四角七分,并支付利息(以一百六十万七千一百八十三元四角七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七十六元,由北京科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安门分理处,账号:x,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请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潘蓉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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