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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5月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7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本省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审核登记时,利用其协作原汝南县X乡政府管理,负责本村X村民组移民户口登记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移民扶持登记条件的长子陈某某、长媳赵某、次子陈某某登记为移民扶持对象,并通过审核,骗取移民扶持款x元。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己领取5850元,其中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

2010年5月6日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赵x、申x、倪xx、冯xx、付xx、李xx、孙xx、陈xx、张xx的证言;陈某某、赵某夫妇二人系非农业户籍证明;陈某某系计划外出生不属扶持对象证明;河南省水库移民农业人口关于对陈戟盯、赵静、陈朝红个人的申请、核定登记表;汝南县人民政府汝政[2006]X号文件及政策解答要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南县支行代发移民款明细表及存取款凭证;汝南县X乡政府(古塔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人从1992年至今任该乡X村委妇女主任的证明;被告人的主动投案笔录及退还赃款5850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本村村委妇女主任,在协作汝南县X乡政府从事移民补助款登记、管理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企图占有公款x元,被告人己实际占有5850元,余款x元因案发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所追缴赃款5850元返还原单位。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霍国政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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