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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时间:2009-06-30  当事人:   法官:王爱明   文号:(2009)文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2009年2月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3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市文峰区X镇X村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医生出具的被害人当场死亡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市文峰区X镇X村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数分钟后,被害人刘某某又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厢式货车碾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厢式货车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向120急救中心报警,后离开现场直接到公安机关等候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关于其驾驶豫x号出租车在107国道二十里铺段将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在向120急救中心报警后,离开现场直接到公安机关等候处理的供述与证人刘某、焦某某关于在案发现场看到停着一辆出租车,被害人刘某某躺在路上,停了七、八分钟,一辆白色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又将被害人刘某某碾压的陈述及证人张某某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向其打电话,称在二十里铺发生事故,张某某怕挨打直接到公安机关等候处理的陈述相一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原因鉴定证明、肇事车辆豫x号出租车检测报告单、120急救中心报警证明、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证明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代理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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