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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XXX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9-17  当事人:   法官:张为民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15163号

原告北京龙XXX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小瑞,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男,北京六建集团公司第十五项目部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六建集团公司第五项目部干部,住(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在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项目年中租用北京龙XXX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塔式起重机(塔吊)二台,并于2006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龙泰公司依约向六建公司提供了建筑设备塔吊并履行了合同义务,2008年3月18日停用设备。六建公司应于2008年5月前结清全部租赁费x元,而六建公司在龙泰公司多次催要支付了x元的租赁费,至今拖欠租赁费x元,故龙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建公司支付租赁费x元及迟延付款利息x元,共计x元。

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龙XXX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十四万一千二百元(如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未能按期给付,则原告北京龙XXX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一并申请执行违约金二万四千六百一十八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四十三元及财产保全费二千八百四十九元(均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六建集团公司负担(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龙XXX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为民

代理审判员邢玉明

代理审判员叶舜尧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殷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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