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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李×林、李×群、朱××、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男。

被告李×林,男。

被告李×群,女。

被告朱××。

法定代理人李×群(朱××母亲),女,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张××,女。

原告何××与被告李×林、李×群、朱××、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李×林、李×群、朱××的法定代理人李×群、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被告擅自在天井内搭建的离阳台四十多公分的雨棚及围墙栅栏,影响了原告正常晾晒衣被,并威胁了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雨棚容易堆积垃圾,影响环境卫生,另有噪音问题;拆除雨棚等的建筑垃圾不能堆放在天井,否则仍能借助爬至原告房间。故要求被告拆除在天井搭建的雨棚和围墙栅栏,并彻底清除拆除的雨棚等建筑垃圾。

被告李×林、李×群、朱××、张××辩称,被告与原告协商后,按照原告要求的材料和高度,安装了离阳台有五十多公分的透明的阳光板和围墙栅栏,目的是为了防范入室盗窃和楼上向下扔垃圾,被告也系受害者,被告的雨棚和围墙栅栏未对原告造成影响及妨碍;被告家的东西放置在何处与原告家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系上海市X路×××弄××号X室、X室的房屋产权人。因被告在其天井内搭建了一顶棚,在南围墙搭建了栅栏,现原告以该搭建物对其生活带来不安全、不方便及存在噪音问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天井内搭建的顶棚及围墙栅栏,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及安全构成影响及妨碍,故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彻底清除拆除的雨棚等建筑垃圾,该事实尚未发生,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建筑垃圾对其有妨碍,故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林、李×群、朱××、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天井内的雨棚及围墙栅栏;

二、原告何××要求被告李×林、李×群、朱××、张××清除上海市X路×××弄××号X室天井内拆除雨棚及围墙栅栏后遗留的建筑垃圾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林、李×群、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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