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与孟某某、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5-20  当事人:   法官:夏建平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685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成彬,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富华大厦F座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春霞,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建支行)与被告孟某某、被告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城建支行委托代理人成彬,被告天富公司委托代理人霍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城建支行诉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城建支行,现已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与孟某某及天富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孟某某向城建支行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孟某某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天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城建支行依合同约定履行放贷义务,孟某某未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x.93元,截至2008年10月20日,尚欠利息x.70元,天富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建行城建支行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孟某某归还借款本金x.93元;3、孟某某给付利息人民币x.70元(截至2008年10月20日),并支付自2008年10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天富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用由孟某某及天富公司承担。

被告孟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天富公司辩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3日,城建支行(乙方)与孟某某(甲方)及天富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城建支行向孟某某提供贷款99万元,贷款期限10年,自1999年2月3日至2009年2月2日,贷款月利率6‰。甲方采取等额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本贷款的利率按附表一所列利率执行,但在每年12月底,乙方可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本贷款利率。如遇本贷款利率调整,甲方同意按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方法重新核定调息日后的月均还款额,并按调整后的月均还款额按期还款。第二条第五款甲方未按上述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将向甲方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四计息,直至该款项偿还之日止。第三条第三款甲方连续两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丙方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声明贷款的最后还款期限为《提前还款通知书》发出后的第30日(含发出日)。《提前还款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立即生效,甲方应在30日内还清所有欠款或由丙方代为清偿。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利息。甲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天富公司为孟某某的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提供第三方保证。丙方承保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贷款或第三人代为清偿而相应扣减。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六个月止。如甲方同时提供财产抵押作为贷款担保,则丙方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止。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不因丙方或甲方的任何改变而免除。合同订立后,建行城建支行依约履行放贷义务,孟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累计两个月以上。合同到期后,建行城建支行与孟某某及天富公司于2003年2月27日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孟某某向建行城建支行借用的个人住房贷款应于2009年2月3日到期,现经建行城建支行审查,同意此贷款目前余额人民币x.64元,延期120个月,延期后的贷款期限为199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贷款月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为4.2‰。孟某某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5028.23元。贷款延期后的还款计划从2003年3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同意继续为原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至本协议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后止。协议订立后,孟某某的贷款仍出现逾期,现尚欠借款本金x.93元,截至2008年10月20日,尚欠利息x.70元,天富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建行城建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延期还款协议、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书、转存凭证、对帐单、结清试算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行城建支行与孟某某及天富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延期还款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建行城建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其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孟某某作为借款人,未依约还款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富公司在孟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与孟某某、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孟某某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五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三元九角三分(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孟某某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利息二万二千二百九十元七角(截至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并支付自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孟某某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四十六元,由孟某某、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夏建平

人民陪审员孟某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迎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