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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公司与李某某、樊某某、梁某某、李×,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裴新社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老城随州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亚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死者李某东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死者李某东之母。

委托代理人郝雄伟,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死者李某东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X年X月X日生。系死者李某东之子。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李×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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