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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包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登记结婚,2001年簧幸⒛。习m陛,原、被告感情基础不好,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于2000年10月弃家离子丢丈夫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6年之内未有音信,夫妻不能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夫妻财产各归各有。

被告赵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挥右。习m陛,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2002年8月被告外出打工,2005年10月10日夫妻双方协商和好未果,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双方中断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对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双方家庭责任观念不强,面对婚姻家庭的家务琐事未能妥善处理,致使夫妻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05年被告外出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互不联系,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儿子由其抚养,符合抚养关系现状,本院予以支持;财产问题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暂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包某某与赵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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