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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日盛有色金属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四初字第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四初字第44号

原告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强、薛某,该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日盛有色金属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华一广场大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伟,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1年7月29日,云南日盛信息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备忘录》,承诺在三年内全部偿还原日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订立还款计划:于2001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于2002年12月31日前归还60万元,于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190万元。后云南日盛信息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云南日盛有色金属经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并协商偿还方式,被告均未还款。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云南日盛有色金属经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前归还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双方对借款300万元的债务就此全部清结。

二、案件受理费x.75元,由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即8836.13元;由云南日盛有色金属经贸有限公司承担70%,即x.62元,于2005年5月30日前支付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屈忠义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强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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