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申请执行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罗某某,又名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黎某某,又名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9年6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黎某某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3850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价值相当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发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