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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其他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昆民一初字第1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一初字第145号

原告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镇太家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邱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商品检验检疫局职工宿舍,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码:x。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合作社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洁,云南昆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啡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后营村)其他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云,后营村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洁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一、2002年8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甲方)与昆明云啡小粒咖啡厂(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提供二环东路由南至北紧靠东风东路延长线的三角地带共计十二亩土地给乙方拟办一个乡镇经济实体进行经营,土地有偿使用期限为18年(即于1993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协议期未满之前如遇国家强制征用土地时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向征用单位索赔后归还乙方,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2005年12月1日,云啡公司(乙方)、后营村(甲方)双方签订一份《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就双方原签订的租地协议的地块属昆明市主城区X路征地拆迁安置范围,将被拆迁一事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1、自2005年12月5日起解除甲方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即2002年8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与昆明云啡小粒咖啡厂签订协议书),乙方必须于2005年12月5日以前腾空所有房屋交给甲方,逾期不腾空所有房屋,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2、该地块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款事宜,经甲、乙方双方认定后,由乙方委托甲方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相关协议。3、该地块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款由甲方扣除乙方所欠甲方款项再拨付给乙方(双方所欠款项的数额,在本协议签订后,于12月31日以前对清,双方账目一经对清签字后,甲方立即将款项付清乙方)。土地属甲方所有,土地补偿有关费用由甲方与上级拆迁部门按相关政策办理,由甲方所有。4、乙方必须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水电等相关费用纠纷一概不负责。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三、双方当事人2005年12月1日达成的《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云啡公司根据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交还给了后营村。2006年4月10日,云啡公司、后营村共同对双方之间发生的租赁等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对账,经对账后,云啡公司尚欠后营村x.93元,双方制作了对账的清单,并在清单上分别签字盖章予以认可。在诉争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昆明主城东南二环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官渡区指挥部共向后营村支付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款650万元,其中300万元为土地征用款,350万元为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款。后营村分别于2005年12月2日、12月27日向云啡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50万元及x元,共计x元,之后未再向云啡公司支付过其他款项。2006年4月30日,昆明主城东南二环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官渡区指挥部发出官两线办[2006]X号文,即《关于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回复》,主要内容为:根据云啡公司后营村双方2005年12月1日达成的《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协议》,补偿款由后营村扣除欠款后拨付给云啡公司,2005年12月20日,根据云啡公司的申请未拨付的建筑物拆迁补偿款194万元暂留在官渡区“两线”拆迁账户上,待争议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后再行支付,建议双方当事人加强协商通过正规渠道解决纠纷。云啡公司遂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四、2004年10月9日,云啡小粒咖啡厂经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更名为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2000年11月22日经昆明市官渡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后该合作社更名为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

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在2006年7月10日以前支付原告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款x.07元。

二、原告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在2006年7月10日以前支付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x元。

三、现留存在昆明主城东南二环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官渡区指挥部账上的拆迁补偿余款,由原告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与该指挥部对账确认,并由该指挥部将确认后的款项拨付到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账上,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股份合作社在2006年7月10日前将该款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原告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昆明云啡小粒咖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娜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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