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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xx与被告江xx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庄xx。

被告江xx。

原告庄xx与被告江xx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龙独任审判。

原告庄xx诉称,因被告结欠案外人林祖顺货款人民币x元,而林祖顺欠原告货款,故双方经协商于2009年12月28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林祖顺将对被告的债权x元转让与原告。债权转让协议达成后,同时通知了被告。经催讨,被告拒绝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元。

被告江xx辩称,该笔货款并非原、被告所发生,且涉及增值税发票等事宜,故应由林祖顺来结算。原告现来主张,可以协商解决。

对此,原告庄xx补充意见称,为妥善解决纠纷,其愿意出具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给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xx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给付原告庄xx人民币x元。如逾期,被告则应另行赔偿原告1000元;

二、原告庄xx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向被告江xx开具金额为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钢材质保书。如逾期,原告则应赔偿被告1000元,上述材料不再出具;

三、原、被告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云龙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员朱云龙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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