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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xx(系被告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曲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座落于上海市X村路X弄X号X室的房产及房屋内装潢、家具及电器等财产均归原告陈所有,尚未归还的房屋银行贷款由被告马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还清;座落于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产及房屋内装潢、家具及电器等财产均归被告马某所有。被告马某于2010年10月15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X村路X弄X号X室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陈承担;原告陈于2010年10月15日前协助被告办理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被告马某承担;

三、牌号为沪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归被告马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以及在各自处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负责清偿;

六、被告马某应于2010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陈财产折价款人民币400,000元;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0元,减半收取计7,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3,5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庄建英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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