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68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三终字第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都市名园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穆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专,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1、撤销(2006)云劳裁书第4-X号仲裁裁决书;2、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3、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每月1918元,2005年1、3、4、5月份的半薪3836元,2005年6月份到2006年10月份共计16个月x元,合计x元;4、被告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5、本案诉讼、仲裁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1995年6月15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与被告签订了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聘用合同。2004年1月1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又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公司部门经理,月工资1750元。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该合同2004年3月1日经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鉴证。2005年被告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原告2005年1、3、4、5月份,每月只领取了半月工资,2005年5月后,被告公司没有了办公场所,原告就没有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亦没有向原告发放工资。被告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至2006年2月。后原告向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9月14日,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2006)云劳裁书第4-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称该合同是虚假的劳动合同,但却不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原告拒付工资,原告提出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05年1、3、4、5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6月份到2006年10月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劳动合同中已约定,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按本市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应当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故原告要求本院判决被告履行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仲裁费,因仲裁费在仲裁书中已明确了承担人,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由被告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王某某2005年1月工资1109.26元、3月工资859.40元、4月工资859.40元、5月工资810.65元,支付2005年6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基本生活费(按每月368元支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宣判后,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劳动争议裁决书的裁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私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穆某甲的印章,伪造了2004年1月的劳动合同书,并骗取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动合同鉴证。上诉人2003年时已经面临破产清算,不可能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错误;2、2003年被上诉人在无经营收入的情况下乱发工资和福利,上诉人因此对被上诉人作出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予以辞退的决定,合法有据,一审错误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综上,一审未全面审核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鉴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伪造劳动合同书,骗取劳动合同鉴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可2006年1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签字不是被上诉人本人所签,故此证明书不能证实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现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和基本生活费的义务。上诉人认为其辞退了被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的观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付立红

代理审判员吴蔚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万冬玉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