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京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北京双宇京都物资集团法定代表人,住(略)。
上诉人赵某因一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7)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08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查明,北京双宇京都物资集团(以下简称双宇集团)为上诉人赵某担保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贷款x元购买京x号奥拓轿车一辆。2003年6月12日双宇集团对该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在赵某将该车辆的贷款还清后,双宇集团并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撤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双宇集团已于2007年6月25日被注销。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双宇集团股东之一。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抵押权乃是双宇集团所享有之权利,而依据法律之规定,双宇集团在依法注销后,已经失去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即无法再享有权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在本案中,赵某将该车辆的贷款还清,主债权既已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自然也应该消灭。基于以上之原因,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x的京x号奥拓轿车机动车抵押登记,也应该因为抵押权权利主体双宇集团的注销及抵押权本身的消灭而予以撤销。
双宇集团作为所购买车辆的抵押权权利人,赵某起诉要求撤销登记编号为x的京x号奥拓轿车机动车抵押登记,应以双宇集团的名义进行。现双宇集团已经注销法人资格,赵某起诉刘某,属主体不适格。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燕
代理审判员陈立新
代理审判员解学锋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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