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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知民初字第27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

住所:昆明市X路田家地(盛兴超市二楼)。

委托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X路X村新公房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云锡花园小区X幢X单元X号。

负责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付,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X村云锡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付,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而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各方当事人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承认侵犯原告x.X号全玻璃窗墙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愿意共同维护该专利权;

二、被告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甲经济损失6万元(已支付);

三、原告王某甲同意免除被告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昆明玻立百业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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