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阳某某、奉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双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3月1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现在双牌县看守所服刑。

被告人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1日起至2008年7月20日止,2008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监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分别于2008年9月24日、10月1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宗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4日20时30分,被害人唐某龙被关押进双牌县看守所X号监房;随后,被羁押于该监房服刑的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伙同同案犯陈荣胜(已判刑),以唐某龙乱拿奉某某的囚衣和桶子、不会搞卫生、将水溅到箱子上溅湿了陈荣胜的衣服为由,分别于当日晚上和次日早晨、中午、下午17时多次对新入监的被害人唐某龙的头部、胸部、背部及手脚等处拳打脚踢,致使唐某龙多处肋骨骨折;6月5日晚餐后,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与同案犯陈荣胜发现唐某龙左右胸部有伤并呼吸困难,由同监人文磊报告值班民警,将唐某龙送至双牌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害人唐某龙在治疗期间于同月13日因双侧血气胸致呼吸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唐某龙入院时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死亡后果中,外伤为次要因素。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文磊、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双牌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书,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的户籍证明,同案犯陈荣胜的供述,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唐某龙的亲属周在仁、陈美玉、罗新艳、周和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荣胜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尸体解剖费、火化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目无国法,在双牌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伙同同案犯陈荣胜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均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均自愿认罪,且均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全案予以考虑。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阳某某、奉某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十年三个月十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一个月十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10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