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与被告北京无线电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石民初字第2767号

原告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村东。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无线电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无线电厂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无线电厂法务,住(略)。

原告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与被告北京无线电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委托代理人孙海清和被告北京无线电厂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诉称,我厂负责北京无线电厂所属职工吕梦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六合园X号楼X门X号(楼房建筑面积68平方米)楼房的供暖,但北京无线电厂只支付了2006-2008年度供暖费一半1292元,另一半1292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北京无线电厂给付2006至2008年度供暖费余额1292元,滞纳金1292元,共计2584元。2、北京无线电厂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无线电厂辩称,我厂与普瑞姆公司签订的供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且发票已明确标明已支付供暖费50%,证明我厂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另外我厂与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同意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无线电厂所属退休职工吕梦华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六合园X号楼X门X号,由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负责供暖,属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暖,每建筑平米19元,北京无线电厂已支付2006年度至2008年度一半供暖费1292元,尚欠1292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石景山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证明、京价(商)字(2001)X号、发票以及双方当庭有关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与北京无线电厂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但北京无线电厂所属退休职工享受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的供热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北京无线电厂应依照相关规定支付供暖费。现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要求北京无线电厂给付供暖费129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北京无线电厂主张其与普瑞姆公司之间供暖协议合法有效的抗辩意见,因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无线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鲁谷集中供热厂供暖费一千二百九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无线电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国明

二○○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田立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