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迈(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北方地产大厦1203-X室。
负责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沈阳亿豪数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信息产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经理。
被告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迈(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沈阳亿豪数据设备有限公司、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迈(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亿豪数据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沙某某的银行存款x.8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英迈(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阳亿豪数据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沙某某的银行存款十四万零七百九十元八角八分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叶舜尧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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