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保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广发银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蓓红、朱某甲,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第二支行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住所:昆明市X路二号方舟大厦。
负责人朱某戊,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该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保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第二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保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保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保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5元,减半收取x.25元,由昆明保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某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代理审判员孙建
二○○七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肖腾姣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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